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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审理老年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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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5:53:40 打印 字号: | |

嘉陵法院研究室  刘春莲

 

我国2011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人口总数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3人,占人口总数的8.87%。与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增幅十分显著[1]。而与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推进和经济建设迅猛发展情况不相适应的却是社会对老年人群体的认知误区、老年人社会建设滞后、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时有发生,由次而引发的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愈加严重,不容小觑。

我院自2005年至今,累计受理老年人犯罪案件3539人。其中200522人;200622人;200722人;200855人;200977人;201066人;201199人;2012年前8个月26人。从数据整体来看,老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基本上是逐年递增,犯罪类型多样化发展。具体来讲,老年人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老年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一样,也属于特殊群体犯罪。普遍意义上讲的老年人犯罪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受老年人生理、心理等自身因素影响,加上家庭、社会等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使得老年人犯罪呈现出了有别于其他犯罪的特征,仅以我院这几年的数据分析。

(一)60-69周岁老年被告人居多

05年至今我院的老年人犯罪情况来看,其中60-65周岁的犯罪人员25人,占64%65-69周岁犯罪人员10人,占26%70周岁以上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10%。可见60-69周岁犯罪的老年人在老年被告人中所占的比例明显偏高,达到了90%

(二)老年人犯罪类型逐年增加

老年人犯罪的类型逐年增多,由最开始的仅仅为故意伤害罪、盗窃罪,逐步增加了诈骗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而后又增加了非法持有、储藏枪支、弹药罪、挪用资金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等。可以说,犯罪类型呈多样化发展的趋势。

(三)文化层次越低老年人犯罪率越高

文化程度如何在老年人犯罪中的作用也不同。这39人老年被告人中,目不识丁的文盲23人,占犯罪的老年人总数的59%;小学文化水平的老年人9人,占23%;初中文化水平的5人,占13%;高中以上学历的2人,占5%。可见,文化程度越低的老年人,犯罪率与文化程度高的人明显偏高。

(四)侵害的对象多为弱势群体

从老年人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来看,多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由于老年人本身的生理特点,普遍年老体弱,所以在选定侵害目标的时候,多数情况之下选择老年人、儿童、年龄较大的妇女。而对于青壮年,在犯罪手段上主要采用智商性手段,犯罪类型也偏向于诈骗、拐骗等等。

(五)无意识犯罪的情况居多

在老年人犯罪中,一些文盲、小学文化的老年人,犯罪之后并不认为自己已经犯罪,此类情况大约占48%左右。而其他有意识型犯罪绝大多数情况也多为临时起意。出于家庭、社会环境原因,受某一导火索作用,产生了老年人犯罪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老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有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原因,也有来自外界的,如家庭、社区、社会乃至国家的原因,也有历史性的原因。要想从根本上预防、杜绝老年人犯罪,笔者认为还是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从法院角度来看,如何更有效地预防老年人犯罪,首先还要从法院自身业务情况入手,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高审判效果。

(一)量刑规范程度还不够高

2011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罚修正案八中关于老年人犯罪法律适用的规定,更加符合刑罚谦抑性原则,也顺应了目前降低刑罚成本的经济性要求。但在老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刑法总则中关于开罪的规定,使得对老年人被告人的量刑影响很大。有些人认为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多数还在于社会、家庭等客观因素,再加上老年人生理方面的特征,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即可适用免除的规定,个别情况也可不认为是犯罪。还有些人认为,在中华传统中,老年人一直是年轻人学习的榜样,被人尊重的对象。老年人犯罪确属更不应该,即便情节轻微,生理状况不佳,亦不可不认为是犯罪,或处以免除刑事处罚,对年轻人形成不量影响。这样就使得各地关于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量刑等均不够统一、规范。

(二)判处监禁刑执行成本过高

前文已经说明,老年人犯罪的主体是生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而这些人在生理状况上,随着年龄的增长,各项生理机能逐年下降,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逐年下降。再加上许多老年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常见疾病,执行监禁刑罚的成本非常高。因老年人在监狱中所能创造的价值较青壮年相比,明显不高。如遇到生病等状况,还会呈现监禁负效应,所以诸多看守所、监狱均不愿收监老年犯罪人员。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之中,不得不考虑这些复杂因素,不得不慎之又慎。在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况,尽量适用非监禁刑。能免除刑事处罚的,尽量免除。另外,对老年人罪犯监禁刑罚执行转交过程中,如老年罪犯入狱体检费用等各项费用由哪个机关承担,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严重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判处非监禁刑社会效果不佳

今年新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立法目的,到具体操作,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非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从该办法施行至今的几个月以来,因本办法仅仅是统领性的概括阐释各个机关间的职责、分工,对于基层实施机关,如何衔接,只能依靠旧有的工作基础。而当人步入老年,各项生理机能逐渐减弱,适应能力逐渐下降,心理更容易产生孤独感、失落感,对社会的种种不适应,由此才引发老年人犯罪。对老年人实施非监禁刑,就应当合理考量老年人罪犯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要进行有区别于未成年人和青壮年罪犯的非监禁措施,以期提高矫正效果。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司法行政人员数量不足,法院职能延伸还不够深入,社会人员参与积极度不高,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罪犯的矫正效果,时常出现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现象。

(四)庭审应急预案准备不够充分

从这几年我院老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来看,70%的老年人都患有三高,一些老年人还患有心脏病、糖尿病、动脉硬化等重大疾病,还有个别老年人生活难以自理。对于这些身体机能明显下降的老年人的庭审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庭审应预案准备不够充分。比如巡回审理应用的还不够普遍、庭审现场应急的医疗必要药品、器械准备不齐全,相关医护人员配备不到位,偶尔会出现因被告人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开庭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庭审的秩序、效果、效率。还有在一些涉及到生活困难、文化程度十分有限、与子女关系十分不好的老年被告人,受经济原因制约,多数被告人均未能委托辩护人,使得老年被告人的相关权利,因被告人的不懂法及个人原因而未能得到有效维护。

三、完善的对策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加强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势必是当务之急。要想进一步提升基层法院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效果,防治老年人犯罪,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科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高龄人群犯罪率的逐年升高,使得法律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得不考虑,是应该单纯地维护法律的公平性,还是在确立法律尊严的大前提下,更多地考虑人情的因素。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在时下的社会转型时期,要想提高老年人犯罪的审判效果,首先要从立法角度考虑,统一对老年人犯罪的量刑尺度,对于不适用死刑的情形起点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至65周岁。在审理老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紧密结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充分考虑老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还应当紧密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老年人犯罪的量刑纳入量刑规范化考核之中,对量刑的幅度、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等予以明确规定,促进老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化。总体来看,笔者还是比较赞同在法律公平的大前提下,适当地考虑人情因素,实现法律裁判社会效果的大幅提升。

(二)审慎适用监禁刑罚

减少老年人犯罪案件监禁刑的适用率,既符合时下刑罚文明化的要求,符合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的立法初衷,也符合刑罚经济性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之中,司法系统在统一量刑思想的前提下,由上级法院培训机构定期组织对基层法院一线审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老年人罪犯适用非监禁刑比率。在审判程序和审判策略上,应当尽量考虑老年人身心特点,从轻、减轻情节应当更加宽缓,区分案情,采用区别于青壮年罪犯的审理方式。另外,即便对老年人适用监禁刑,刑罚效果也未必一定就最好。一是监禁刑对老年人本身来讲,无形之中提高了刑罚的成本,增加了国家的开支;二是对老年人实行监禁刑的教育意义不甚明显。多数老年人犯罪缘起于老年人自身对社会的一种不适应,一种被社会排挤的错觉,而再判以监禁刑罚,无疑又加快了他们被排除社会生活的过程。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变化服刑方式,将老年人刑罚在老人院中进行。

(三)大力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效果

第一,非监禁刑执行环节在我国最为广泛的表现即为社区矫正,在对老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时,要着重提升对老年人罪犯社区矫正方案的针对性。要适应老年人的身心特点,贯彻对老年人罪犯的从宽处理精神,注重说服教育,消除对立情绪。司法行政机关要聘请或者招聘专注于老年人心理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大大提高社区矫正老年人罪犯的针对性。第二,社区矫正作为对老年人罪犯的一种综合治疗方法,需要老年人的家庭、子女、朋友的共同参与。针对不同的犯罪诱因,有区别地建立矫正方案。第三,社区矫正所涉及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老年人罪犯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具体矫正过程中,各个机关要分工明确,合理延伸各自职能,促进老年人罪犯更好地接受教育、感化,实现顺利回归社会。

(四)完善老年人犯罪案件程序性规定

完善老年人犯罪案件程序性的规定,一方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当有针对性地设置庭审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影响庭审进行的重大疾病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为其准备必要的药品、救助器械,辅以相应的医疗工作人员;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被告人,在庭审中要求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采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审理,也可安排老年人的近亲属在场。另一方面,在诉讼程序上,第一,对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被告人,因经济原因未能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第二,对于有可能判处承担相应的执行罚的老年被告人,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的子女到庭,参与诉讼,促进裁判得以有效执行,使得老年被告人得到最为有利的判决。

总之,老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要想从根本上实现预防老年人犯罪,还离不开社会、国家、社区、家庭成员的加入。解决问题就应当从问题的根源出发,对准症结下药。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就应当通过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不断化解那些引起老年人犯罪的各种诱因,从而最终实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目的。



[1] 《中国总人口达13.397亿人 10年增加7390万》,http://money.163.com/11/0428/10/72NHUULC002

53BOH.htm2012814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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