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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的困境及解决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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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5:41:02 打印 字号: | |

阆中市人民法院课题组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工作报告》指出,执行工作担负着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重要职责。实践中,由于社会诚信意识匮乏、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原因导致民事执行工作形势异常严峻。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但很多时候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法院执行行为,协助执行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即凸显出来。本文旨在从分析实际案例和阐述协助执行的涵义出发,采取了层层推进的形式,结合当前我国有关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通过对目前协助执行遭遇困境的成因进行探析,进而提出了破解困境的策略。

一、案例援引

阆中法院在执行余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杨某、胥某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胥某在阆中市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有存款14余万元。201283日上午930分,执行人员向该分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信用分社将胥某名下的存款14余万元扣划至阆中法院指定账户。但该信用分社业务工作人员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及时履行法院确定的协助执行义务,并电话告知胥某相关信息。

胥某得知消息后,于同日上午10时许分两次转移该账户下所有存款。执行人员在得知情况后,随即向该信用分社发出《责令追款通知书》,要求其2012828日前追回所应划扣标的款14余万元。因信用分社工作人员王某的违法行为导致该案无法执行,经院长批准,法院决定对该信用分社处以罚款5万元。

2012827,该信用分社王某将胥某转移的款项14余万元全部上交到阆中法院。同时,该信用分社也向阆中法院缴纳了罚款。

二、协助执行的涵义

援引案例涉及到协助执行范畴。协助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后,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个人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实践中,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相关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需要协助执行义务主体依法予以协助让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下面笔者仅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和协助执行义务单位作简要说明。

1、协助执行义务单位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2、协助执行义务人是指法院在执行中都有可能发生公民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员进行执行的情况,如公民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本文案例中的信用分社和工作人员王某均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主体。

三、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责权利

协助执行义务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包括:1、人身保障。协助执行不得威胁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人身安全,执行机关对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信息予以保密;2、财产保障。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对于其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损失或者费用支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3、在特殊情况下拒绝提供协助执行的权利。

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义务主要是尽必要协助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以及在协助执行义务主体负有的保密义务。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直接参与到执行过程之中,不可避免地对执行当事人的相关资料有所了解,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将这些资料限于执行范围内。

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责任是指其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把协助执行义务主体违反其协助义务的行为视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法院除了责令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履行其义务外,还可予以罚款、拘留、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3条、第37条规定,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主体擅自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有利于敦促协助执行义务主体依法履行其协助执行义务,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协助执行的困境

司法实践中,协助执行义务人不积极协助、拒绝协助法院执行公务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类型有:1、无故推拖执行。如《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列举的行为,如:法院通知协助执行的事项应经上级机关同意或经上级机关事核准、经办人不在、无法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帐上无款而无法协助执行、应征得被执行人同意等;2、协助执行单位与执行标的物有利害关系,无视自身的协助义务,妨碍法院执行;3、协助执行单位与被执行人串通,逃避法院的执行。如援引案例中胥某系该信用分社的储蓄客户,且王某和胥某属社会朋友关系,王某铤而走险就在所难免。

另外,拒不协助执行的特点是:

1、从协助执行主体来说,一方面单位要好于个人。单位自身的专业和经济优势,以及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代表个人的身份来协助,使得单位在协助执行公务效果好于个人。另一方面,党政机关要好于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遵纪守法和依法行政的观念要明显优于企事业单位。而具体到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一些营利性单位,往往会把自身经济利益得失放在第一位,就如案例中的信用分社一旦划扣,其揽储业绩必将受到影响。

2、从协助内容来看,有关程序性事项的协助要优于实体性事项的协助。涉及程序性事项的协助义务,如协助送达,到场证明等,协助义务人积极性相对要高。而有关实现权利方面的协助事项,如查封扣押财产,扣留提取收入、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等,因为涉及实体权利的变更消灭,协助义务人顾虑重重,协助积极性相对较低。

五、协助执行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协助执行单位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单位对协助义务的强制性认识不充分,既认识不到履行协助义务的重要意义,也未意识到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对于法院的协助执行往往表现出冷漠的态度,认为执行是法院的工作与自己无关,不认为协助执行是其法定义务。这导致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很难得到来自社会层面的支持和配合,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二)对借故推诿、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打击不力。由于执行工作涉及面广,往往协助单位以要被执行人同意等非法理由拒不协助;同时认为法院执行最终需要协助单位配合协助执行,其本身不是被执行人等,事后对这些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时,也往往碍于情面,处罚较轻甚至敷衍了事。

(三)因顾及自身经济利益自立门户限制执行。这是造成协助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个别单位、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制订部门规定等制度,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追求,在协助执行事项与自身经济利益产生冲突时拒不协助执行。如个别金融机构为了揽储,留住大客户,积极为这些成了被执行人的“VIP”客户保守银行信息秘密。在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时,拒绝协助执行,或者提供部分信息或虚假信息,甚者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法院执行。援引案例中王某为胥某通风报信导致法院执行一度困境便是有力的佐证。

 (四)协助执行奖励制度尚未建立,协助执行的积极性较低。执行过程中,法院要想获得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有效配合,应当建立执行协助奖励机制,鼓励协助执行主体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而我国目前执行协助奖励机制尚未建立,法律仅规定了协助执行义务相应的处罚措施。单纯的从惩罚性手段出发,并不能使协助执行主体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只能导致其规避协助执行。

(五)个别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违甚至纪违法。执行中,个别法官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粗暴,宣传解释不到位,导致协助执行义务主体产生对立情绪;甚至在个案的执行工作中,存在暗箱操作、程序不透明、以权谋私等情况,也极易产生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现象的发生。

(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协助执行机制的不健全。《民事诉讼法》对不尽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但对“有关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对应视为《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所规定的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更没有在刑法上对故意推诿、拖延协助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作出规定。此外,法院与协助执行义务主体间存在认识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程序不同步等诸多问题,科学合理的协助机制短时间内难以建立,影响了协助执行的整体推进。

六、协助执行困境的破解

1全面加强执行普法广度和深度,增强全民对执行工作的认识。执行时,执行人员应耐心地向协助单位或者协助执行个人说明法律规定,做好思想工作,协调好关系,使其能主动协助执行;积极到金融机构、房产部门、土地规划等部门开展专题法律讲座,使其积极主动的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执行工作的了解,积极改善法院执行工作环境。

2、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对不履行协助义务增加惩处的曝光频率。新闻宣传和法院相关部门应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和舆论导向;法院要加强与新闻舆论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监督,对那些规避法律、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公示曝光,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3完善执行协助奖励机制,营造和谐高效执法环境。实践中,协助执行不但要花费人力物力,而且往往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往往会找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或者推脱。这就需要充分运用正向和反向两个方面的激励手段,引导和促使协助执行义务主体自觉履行协助义务,加大正面的奖励和宣传力度。可建议工商税务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对于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某种优惠的待遇,给予信用等级升级等激励措施。充分运用正向的激励措施来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到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来。

4、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执行人员。法院执行队伍中还存着部分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甚至在执行中一定程度存在着暗箱操作,程序不透明等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协助执行义形势令人堪忧。既要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行人员个体素质,严把用人关;还要尽快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将法院执行工作的全过程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畅通群众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检举、举报渠道。惟有如此方可使协助执行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5、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责任,建立协助执行联动机制。从法律层面上看,应在制度上将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固定下来。在立法上,建议法院与公安、检察、组织和纪检部门形成合作机制,根据违法违纪情节采取相应的民事强制措施,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主体应如何履行协助义务,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建议赋予申请执行人以诉权,允许其对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提起赔偿之诉;参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被执行人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对协助执行义务主体作出类似规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被执行财产流失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直接将该协助执行义务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令其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对申请人的清偿责任。由此才能建立科学的威胁机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不容乐观的协助执行工作局面能尽快得到扭转。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想要走出协助执行的困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需要法院和相关部门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共同营造和谐高效的执法环境,努力赢得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促使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让执行工作能真正走出困境,有效化解执行难,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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