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法院 全亮 魏川力
案情:
2011年9月,被告人毛某、何某带被害人李某、周某到顺庆区某出租房内拿衣服。进入出租房后,毛将14岁的李某拖至床上,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后经鉴定为处女膜破裂。事后,毛某涉嫌强奸犯罪被诉至法院。审理中,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要求毛某赔偿其处女膜修复费用。
分歧:
本案中,对受害人索赔处女膜修复费的请求应否支持,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处女膜的破裂是对自然人肉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侵害了自然人的身体权,其修复所产生的费用是受害人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应当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处女膜破裂不影响正常的生理机能,对人体健康不造成损害,没有必要修复,故其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不是必然遭受的损失。同时处女膜是与妇女贞操权这一精神层面权利密切相关的,更多是精神层面的损害,不能看作物质损失,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处女膜是女性身体器官组织的组成部分,是身体权的客体
不可否认,处女膜是女性身体组织的组成部分,同手、脚等一样,是女性生而有之的器官组织。不能因为婚后性行为、剧烈运动等会使处女膜破裂,而否认女性的处女膜身体器官组织属性。自然人享有维护身体组织构造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身体权。处女膜是女性身体组织的组成部分,自然是女性身体权的客体,同人体手、脚等器官一样,在因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时应得到合法的赔偿。
二、处女膜修复费用属于正当的医疗费用
在人身伤害等刑事犯罪案件中,受害人治疗并修复身体伤残等损害支付的费用属于正当医疗费用予以赔偿应不存在争议。类同,处女膜作为女性身体权的重要客体,在因侵权行为破裂后,在现代医学能够治疗修复的情况下,女性选择修复以保持其完整性就无可厚非,其医疗费用与治疗手、脚等人体器官组织一样,应属于正当医疗费用。
三、女性有选择是否修复处女膜的自由
女性处女膜会因性行为或剧烈运动等原因破裂,且不会给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但不能因此认为其可有可无,甚至认为其在侵权行为损害后可赔或不赔。只要其是人体组织组成部分,作为权利主体的女性就有保持其是否完整的决定权和支配权,不能因其破裂不会给人体造成损害而忽视其作为身体权客体的法律保护。只要受侵权行为伤害的女性选择修复且现代医学能够治疗修复的情况下,我们都应该尊重并支持女性的选择权。这同手、脚等器官因犯罪行为损害后,受害人有选择是否治疗和如何治疗的权利的道理一样。
四、本案中受害人主张的处女膜修复费属于物质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因强奸犯罪致处女膜破裂的受害人李某主张的处女膜修复费,在受害人选择修复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分析属于医疗治理正当且必然支出的费用,属于物质性损失,应当得到赔偿。不能因为处女膜与贞操权这一精神层面权利密切相关而否定其人体器官组织的物质属性,相反,其正是女性,特别是未成年女性贞操权的重要物质载体。
综上,被告的强奸行为导致了受害人处女膜破裂,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被害人为修复处女膜支付的手术费用属于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故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