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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重点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之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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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5:37:20 打印 字号: |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赵国勤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监理、质检、验收及工程款拨付、资金运作等众多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巨额的资金流动,诱惑力极大,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一个领域。笔者通过对NG区法院近两年审理的涉及重点建设项目中的职务犯罪和我国其他法院审理的此类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出此类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重点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NG区为提升整体实力,相继实施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20102011年,NG区法院共受理涉及该区重点建设项目职务犯罪案件4件。包括:2010年,原G区统战部副部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周XX因在白塔公园宝寿寺扩改建过程中,滥用职权罪、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原G区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刘XX因在江东新区拆迁项目中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N市房管局G办事处派驻G区拆迁事务所干部安XX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G区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向XX受贿一案尚在审理中。通过对这些涉重点建设项目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涉及范围广,发案环节多。某一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的重要工程项目,对当地社会的发展、经济的提升,整体实力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重点建设项目从工程的立项审批、土地征用、发包承包、招标投标、项目的预决算、设备的采购、竣工验收均需要众多的政府部门参与,每一个环节都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

2、贿赂犯罪较多,权钱交易突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具有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项目环节众多等特点,范围涉及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勘察、赔偿、补偿、招投标、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以及工程验收、款项支付等诸多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公权力的参与。而权利是把“双刃剑”,它既是为人民服务工具,又有可能是进行职务犯罪的资本。在权力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情况下,职务犯罪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从近两年G区法院已审理的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职务犯罪来看,每一个重点建设项目都有可能存在贿赂犯罪的隐患。可以说,权钱交易在重点建设项目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3、作案手段趋于隐蔽。由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工程量多,承建方为了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得到“关照”,千方百计结交、拉拢、引诱相关国家干部。随着司法机关对行贿、受贿犯罪打击力度的逐年加大,直接的权钱交易因犯罪风险的增加逐渐被其他更为隐蔽的方式所取代,如假借咨询费、帮助归还赌债、费用报销等名义授以钱物;为相关国家干部或其亲属提供各种名义的观光旅游,或是资助其子女出国留学并为其在国外购置房产,或是提供明显具可盈利性的商业交易机会;甚至是提供性贿赂等投对方所好。

4、涉案金额较大。重点建设项目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商业贿赂案件)的涉案金额普遍较大,大案要案居多。原G区统战部副部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周XX受贿案涉及金额5万多元,原G区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刘XX受贿案涉及金额8万多元,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纵观国内,原重庆市规划局局长蒋X受贿案,涉案金额达1796多万元,原上海市房管局副局长陶XX受贿案,涉及金额达1045多万元,成为轰动国内的大、要案。

 5、社会危害严重。重点建设项目中的职务犯罪活动,不仅扰乱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正常秩序,也给建设工程安全埋下了隐患,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如此,重点建设项目中的职务犯罪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和政府的威信。

二、重点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的成因

通过对重点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剖析,可以看出引发此类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理想信念的缺失。从重点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的人员的从政经历来看,这些昔日的国家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初往往清正廉洁,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想为国家和人民多做贡献,而后随着职务的升迁,物质生活的丰富,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里,受到西方国家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便逐渐放松了自身学习和提高,渐渐扭曲和错位了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将手中的权力当作权钱交易的筹码,其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的丢失。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虽然“依法治国”早已成为我们党的执政理念,但现实中,许多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仍然存在“重政绩、轻法制”的思想,没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这样在实际工作当中也就很难做到依法办事。事实上,在重大建设项目中不依法办事的情况时有发生,从以往的案件来看,这种情况在工程的招、投标环节表现的尤为突出。法制观念的淡薄,很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

三是市场行为不规范。重点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高发,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还没有完全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配置政府职能,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运用其身份和职权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加影响,并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另一方面,投标人、承建人为了在项目的各个环节得到关照,往往投其所好,想尽办法拉拢、收买相关国家干部,导致在重点建设项目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盛行。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政府职能尚未彻底转变,一些管钱、管物和项目审批的部门行政人员手中握有较大的权力,却尚未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致使权力容易被滥用。

四是监管落实不到位,制度流于形式。从近年来重点建设项目中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监督不力是导致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案件中都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浅、下级监督太软、法律监督太晚”的问题。这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如以招投标监管为例,现行招投标机制下,政府招投标机构只是进行过程监督和备案,各种私下交易很难进入相关监管部门的视线。同时,重点建设项目环节众多,往往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多个监管部门,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为加大重点建设项目中反腐败力度,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强化了对重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但实践中还存在着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效果不佳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因客观原因尚不能有效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且对招投标、图纸设计、工程验收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环节,难以直接监控,致使其监督很难达到全、精、深的层次。而工程质检、监理、审计等其他监督制度,因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往往难于落实甚至流于形式。

五是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不够,行贿方受查处较少。法律虽将行贿行为定罪,但由于法律对行贿行为的量刑较轻、行贿取证定性较难,实际办案中存在“重打击受贿犯罪,轻打击行贿犯罪”的现象,受到查处的受贿人较多,行贿人较少。而且,即使行贿人受到惩处,其处罚也远少于行贿带来的经济利益。风险成本之小,让行贿方敢于冒险,小部分人行贿获利,则势必影响同行人员的跟风,从而形成所谓的“潜规则”。

三、对策与建议

一要狠抓廉洁从政教育,强化自律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只有长期不懈地落实廉洁从政教育,才能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提高其拒腐防变的能力。要通过大力宣传廉洁自律的先进典型,组织党员干部观看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展览和影片,以案示纪,以案说法。在重点建设项目中,相关领导干部要与组织签订“廉洁承诺书”,并建立定期约谈制度,将廉洁教育贯穿于工程始终。

二要完善犯罪预防,堵住漏洞。一是通过办案,紧紧依托典型案件分析,针对该行业从业人员,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推进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全面落实“惩防并举”要求。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抓住主要环节,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分析、调研,抓住该领域中带有普遍性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三是建立预防工作联系联络机制,逐步形成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牵头多部门协同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常态机制,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重点建设项目的始终。四是充分发挥现有的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除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行贿档案系统的宣传力度外,建议由党委、政府主导,尽快建立建筑市场廉洁准入机制,将凡是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不得参加建筑市场的投标作为一项强制性规定确定下来,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同时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五是建立干部廉洁档案,对曾有贪污受贿而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在重点建设项目中要慎用、最好不用。

三要理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从体制上消除政府在重点建设项目中集建设、监管于一身的现象,把工程项目尽可能完全推向市场,可探索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范化操作程序,让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在阳光下进行。要通过网络等载体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事项向社会公开,特别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的丈量结果、补偿标准及金额、工程招投标、项目分包、发包、物资租赁、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材料的来源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重要环节,接受广泛监督。同时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规避制度, 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让自己的子女、亲属及身边人员进入该工程投标、分包及劳务派遣环节,不得推销工程所需的一切原料,并制定出明确的违禁处分规定等。这些措施,均可有效遏制重点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发改委、财政、土地、环保等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把好工程立项、报批、招投标、资质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关口,通过合理分工、科学监管,做到有问题早发和及时处理。

五要重视群众举报,加强舆论监督。实践中,许多涉及重点建设项目中的职务犯罪都是通过群众举报而获取的线索,因此,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在工程各个环节向社会公开,使工程在阳光下进行;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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