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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直接证据时法官进行倾向性询问的界限及策略
——高坪法院审理胡某等诉任某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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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5:22:51 打印 字号: | |

高坪区法院   蔡爱民

 

裁判要旨

由于原告不能就诉请的事实提供直接证据,法庭根据案情组织了对被告的询问。经对被告的陈述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分析审核,推论出被告的反驳辩解不能成立,结合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请事实符合高度盖然性原理,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

原告:胡某。

原告:郭某,系胡某之夫。

被告:任东。

被告:何某,系任东之妻。

被告:任斌。

被告:庞某,系任斌之前夫。

原告胡某、郭某来院诉称,其于200311月从被告任斌、庞某手中购得都京镇一套住房,原告当即向庞某交清房款8000元,庞某当场交付房屋产权证书(交款交证时无第三人在场,房屋产权登记在任斌的弟弟任东名下),原告随后接手房屋予以装修并入住,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现请求判决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提供了部分装修材料采购票据、证实原告曾找过被告要求办理过户的三个证人的证言、任东和任斌的父亲证实该房系单位优惠售房由任斌出资购买而产权登记在任东名下等证据。

被告何某陈述,其丈夫只是名义房主;自己不清楚房屋的交易情况。

被告任斌、庞某辩称,原告系租房而非买房;自己没有收取所谓购房款;原告花的装修费折抵十年租金,这是双方事先谈好的;产权证是自己于2009年底因水电气户表改造交给原告的,后来忘了收回来;原告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总之,本案原告既不能举证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又不能提供收款收据,也没有第三人看到原告所称的交款交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

 

审理及裁判

由于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又未能提供直接证据,本案经一次开庭承办法官对事实认定尚未达到内心确信。为查清事实,随后又召集当事人到本院,就有关疑点组织了对被告庞某的询问。经巧妙提问,被告庞某陈述了以下内容:自己与任20046月离婚后仍住在一起,与原告住同一幢楼;该房屋当时租金市场价约为300/年;估计原告在装修方面的投入约六、七千元;自己及任斌始终没有插手过问装修事宜,装修前原告也未向其及任斌提交装修方案。

法庭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本案间接证据及被告陈述进行了分析审核,以揭示事实真相。首先,审核、计算原告提供的部分装修材料票据款额,结合被告庞某对原告装修费约六、七千元的估算,认定原告一次性投入较高,此举与租房系以分期支付较少对价获取房屋使用权的目的明显不符。其次,被告庞某自述双方事先约定装修费折抵十年租金,并说装修前原告未向其提供装修方案。既然无具体的装修方案,双方如何商定折抵事宜?第三,被告庞某自述该房屋当时年租金约300元,计算十年即3000元,而原告却要以远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投入进行折抵,不合常理。第四,住房是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产权证书必为业主妥善保管。本案原告与被告同住一幢楼,联络便利,如系租赁关系,被告任斌、庞某无理由将产权证书原件交与原告并任其长期和平持有。基于上述,结合原告提供的证实原告找过被告要求办理过户的证人证言,考虑到近年来因房价暴涨引发若干不诚信事件的现实,法院认为本案虽缺乏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及被告庞某的自述足以证明原告诉请的事实符合高度盖然性原理,遂依法判决讼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评析

民事审判奉行证据裁判主义,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因而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倾听、观察、分析、判断当事人的举证,法官发问一般局限于程序性、枝节性、个别性问题。然而某些案件由于证据灭失等原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直接证据,法官根据在案的间接证据等初步形成了某种倾向性判断,但是由于间接证据数量少等原因不能形成内心确信,也就是根据现有间接证据等裁判尚不能做到说理充分,这时由法官发问以进一步揭示事实真相显得必要,这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由于此时法官初步形成了倾向性认识,其发问的目的是加强该认识,形成内心确信,因而可以称这种发问为倾向性询问。无疑,倾向性询问应在下列条件下谨慎启动:1、缺乏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当事人各执一词;2、当事人提供了间接证据,法官初步形成了倾向性判断;3、法官对案件主要事实尚未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4、不能通过分配举证责任、法庭取证、当事人互相发问等方式进一步查清事实。

倾向性询问属于庭审活动,应遵守依法、公正、公开等庭审原则,并应注意以下策略:1、在精研案情的基础上设置问题,设问应紧扣主题,但又要与案件主要事实有一定距离,简明,易懂,数量适当。设问精当往往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2、询问前告知有关规则,重点释明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如实陈述;3、由于代理人不是案情的亲历者并可能干扰当事人的如实陈述,询问前应要求代理人到旁听席就坐并不得发言,但询问结束时应请代理人发表意见;4、重大疑难案件询问时应尽量同步录像录音;5、询问应使用平和友善的语气,对当事人冗长含混的回答适当总结,不与当事人辩论,不采用律师发问式的穷追逼问;6、不对当事人的回答当庭作出否定性评价;7、询问结束时应请其他当事人就被询问人的回答发表意见;8、一案有多个当事人而一些当事人间有利害关系的,应改变依次询问的习惯做法,事先安排这些当事人分开就坐,由他们同时各自书面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不得发言,避免当事人间的不当影响;9、询问中如发现原倾向性判断有错误,应及时调整调查思路,切勿将错就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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