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法院 姜 琳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距其实施已有一年多,全国各地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已多达数万。从实施效果看,有效的打击了危险驾驶行为,减少了醉酒驾车、飙车等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维护了交通秩序,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随着案件的增多、时间的积累,各地量刑失衡引起了不少争议,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也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
2011年5月9日晚22时许,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酒后驾车连撞多车,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11月30日晚,深圳莫某被交警拦下,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法院最终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予刑事处罚;2012年3月,笔者所在法院审理了本院首例危险驾驶案件,经多次合议、讨论,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统计,目前,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通常判处实刑,但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正在不断出现。从上面的几个案例可看出,同样是危险驾驶罪,有的法院做出了六个月拘役的顶格量刑,有的法院做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甚至是差不多的案情在同一法院做出的判决也不同。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情况呢?经过分析,笔者得出以下原因。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原因
根据现行法规,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为拘役六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没有具体量刑幅度,也还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缺乏客观量化标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弹性较大。
(二)审判人员、组织不同
由于审理案件的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同,个人的社会经验、经济背景,对法律条文的掌握、阅历等差异使得经验可能完全不同,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不同的审判主体就可能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而同一犯罪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的量刑结果也可能不同。
(三)时期不同
在不同时期往往量刑不一致,如危险驾驶罪,在最开始实施定罪处罚的一段时期,因为新法刚实施关注度较高,过往也没有旧例可循,往往都是判处实刑,并采取了上报形式,而慢慢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案件的增加,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越来越多的出现了缓刑,甚至是免处。
(四)地区不同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生活习惯不同,对酒驾的处罚要求程度也有所不同。而大城市和小城镇的危险驾驶数量也有很大差距。大城市人流量大,经济较为发达,居民富裕度高,有车的人多,饭局也较多,还有些地方因为生活习惯,吃饭饮酒的人数高于其它地区,危险驾驶行为就很容易发生,案件数量要高于其他地方,人们感受到生命财产受到较多威胁,要求严惩的呼声就高。而在案件少发的地区,因为数量少,且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人们觉得没有造成生命、身体的损害,即使轻判也可以接受。
(五)社会舆论及新闻媒体的干扰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大多经济较为宽裕,其中不乏身份、地位特殊的人,这些人犯罪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媒体都会介入,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从以往的判案经验来看,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法官的正确量刑。
(六)现行行政体制的影响
我国法院是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的,各级党委及人大由于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不同,对法院的监督程度不同,对法院的量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致使法官独立行使量刑权受到影响。
二、主观上的原因
(一)认识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醉驾罪是一种轻型犯罪,判处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因此大部分该类案件法院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外,在强制措施方面,公安、公诉机关对于以危险驾驶罪立案的被告人一般都是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这就给人感觉是罪行较轻,不致于对社会产生危害,且可以不判处实刑,判多判少都无所谓,基层法院的个别法官也有这样的思维,从而导致某些个案刑罚较轻。
(二)法官素养问题
我国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而法官的素养不同,对法律精神、刑罚功能、价值和目的的理解是不同的,部分法官审理案件时容易带入个人情绪、观念陈旧,对法条理解过于死板,也是导致量刑失衡的原因。目前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绝大部分都是醉驾行为,而能有车并在酒场往返的,多数是有钱或有地位的人,这些人一旦被查处,往往会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和金钱攻势想办法“摆平”,而一些法官的原则性不强,职业道德修为不够,抵御不了权利部门的压力和当事人的利益诱惑,从而导致了个别危险驾驶案件刑罚较低,使各地刑罚出现严重失衡,引起较大争议。
(三)缺乏经验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罪名,至今为止也只施行了一年多,由于此前对醉酒驾驶仅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法院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量刑标准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也导致了量刑的不均衡。
上述原因造成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严重失衡,难以体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而各地量刑不一引发了诸多争议,难以让包括当事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信服,进而让其对法院判决的公正合理性产生质疑,可以说带来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因此,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及量刑均衡发表一些个人的观点。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危险驾驶罪到底适不适合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结合实践经验,笔者个人认为,可以适用缓刑,但不能普遍适用,应以实刑为主,而现阶段免予刑事处罚则不妥当。
(一)从制定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来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加快发展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飙车等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要求严惩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单纯靠行政处罚手段也已经不足以威慑醉酒驾驶行为,需要更有力的刑法来调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制止危险驾驶这一类犯罪行为。而施行一年后的现在,全国范围内危险驾驶的案件数量仍然居高不下,就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来看,在县城刑事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情况下,从今年三月到六月,短短三个月期间,就受理了近十件危险驾驶案件,占同时段刑事案件总收案数的10%,比例可说是很大,这说明刑罚目的还没有实现。拿“醉驾”来说,“醉驾”入刑前因醉酒驾驶所受到行政处罚最高能达到拘留15日、罚款2000元,这样的行政处罚力度下都没有控制住醉酒驾驶行为,如果普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显然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通过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几起危险驾驶案件来看,大部分被告人均未意识到危险驾驶是刑事犯罪,会被判处刑罚,一旦宣判判处拘役时,他们都显得很激动和难以接受,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是小事,“不就是喝了点酒开了车,又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认为最多罚点款就完事了。这说明“醉驾”入刑的观念在人们心中还很淡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根本无法深刻地认识到教训,而因为这次没有受到严厉处罚,以后就可能变本加厉,同时还有可能向身边的人宣扬,使他人有错误认识。事实上,笔者也通过网络查阅了目前的几起免予刑事处罚的危险驾驶案件,公众对其评价不高,基本都是持反对态度。
(二)适用缓刑应慎重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时,应对案件的事实、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酒精含量高低、有无醉驾前科、主观恶意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坏、是否产生危害后果、所驾车辆是否安全设置、牌照证件是否齐全、行驶道路环境和距离长短等等,如果确实情节显著轻微、深刻认识到错误,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不能仅仅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都适用缓刑。
四、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制度,细化量刑规则
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出现量刑失衡严重现象,其最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建议由最高法院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一套相对统一的量刑指南,设置合理的基准刑,按档次分列详细的量刑幅度,缩小自由裁量的空间,以便各地法院在办案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同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用判例指导审判工作,以期基本达到量刑平衡,防止各地量刑混乱。
(二)完善司法体制,加强法官审判案件的独立性
我国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往往受到诸多外在因素的干扰,如党委、人大及法院系统内部一些领导的不科学干预使法官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另外,法院内部不科学的管理体制也会导致量刑的不均衡。因此,应加强审判独立性建设,完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在审判案件上排除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杜绝关系案、金钱案,淡化法院与地方在人、财、物上的联系,保证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使法官能够不为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所干扰,办案没有后顾之忧,从而科学量刑。
(三)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有提升空间,且法院法官越来越呈年轻化,这些人虽然大多具有较高学历,法律、法规掌握较熟悉,但是审判技能不够熟练,无法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在法官队伍中也仍然存在少数腐败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审判能力,同时强化廉政建设,增大监督力度,提高法官的廉政抗腐能力。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一年多,其对醉驾和飙车等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遏制作用,但中国是个“酒文化”非常深厚的国家,人口众多,素质参差不齐,有车一族数量也相当庞大,这就决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危险驾驶罪案都会持续发生,不可能完全杜绝,因此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化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各地法院都在积极进行相关调研,随着审判案例的增多,也将积累更多实践经验,相信在不久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一定将步入正轨,达到基本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