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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基于本院审理的55件案件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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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5:05:34 打印 字号: |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蔡爱民

 

通俗地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承包经营权易人、换手,一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土地使用权入股等五种形式。我区区位优势比较明显,农村土地流转日益活跃,为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纠纷,规范土地流转秩序,提高土地流转质效,笔者从高坪区法院近四年审理的55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入手,分析梳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一、五十五件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年度案件数量20089件,200914件,201014件,201118件,呈逐年递增。其中,涉及农户五户以上的涉群体性案件约占80%。

(二)土地流转类型:转包21件,出租24件,互换5件,其他5件。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占82%。

(三)土地流转面积5亩以下12件,5—1015件,10—5015件,50—10010件,100亩以上3件。50亩以下的占76%。

(四)土地流转去向:种蔬菜15件,种花卉苗木15件,种果树7件,养鱼8件,其他10件。种植养殖占82%。

(五)起诉原因:不付租金、转包费21件,发包方、出租方认为原定租金、转包费过低6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11件,侵权5件,其他12件。引发纠纷起因以违约为主。

(六)结案方式:判决46件(其中,缺席判决6件),调解5件,撤诉4件。纠纷处理难度大,判决结案占84%

二、问题及成因

(一)农民认识有误区。大部分农民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识有误,将其混同于所有权,在实践中引发错误及违法行为:一是私自出卖土地用于建坟、建房、取土、采石等,属违法行为。二是将已冻结、已征收土地用于流转,属无效行为。

(二)流转合同不够严谨。如有的合同正文不足百字,简陋之至;有的合同欠缺必备要素,如没有规定流转年限、土地用途;有的条款缺乏弹性,如有个合同规定土地出租期限30年,每亩每年130元,没有考虑物价等因素。

(三)业主缺乏风险意识。一些接包方、承租方(俗称业主)对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困难和风险认识不足,不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资金实力,即在不具备农业经营能力的情况下贸然入行,结果上得了船,靠不了岸,撂下烂摊子。

(四)再流转不规范。比如有个再转包项目,原业主将土地使用权再转包出去,但保留地上经济林木的所有权,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有些再流转没有经过原承包农户的同意,属效力待定行为。

(五)合同变更不及时。比如有个合同约定种蔬菜,期限为六年,合同履行中由于相关条件不配套,业主改种果树,但双方没有变更书面合同。六年期满后,果树刚挂果,一方要续租土地,另一方要收回土地,引发纠纷。

(六)当事人不诚信。一些农民无合同意识,主要是不问土地用途,盲目攀比,随意要求业主提高租金;有的农民则施以偷盗、破坏、滥用权利等行为,影响了土地流转的正常秩序。个别业主不遵守合同,比如约定种植,但私自挖塘养鱼,引发纠纷。

(七)部份业主投机钻营。他们开发农业是假,占地圈钱是真,往往选择热点地块租地,搞点花架子工程,坐等拆迁补偿;有的业主则是为了套取国家补贴。有些业主欠付多年租金,法庭上抗辩理由是政府奖补政策不到位。这类业主最容易产生抛荒、欠付租金、转包费、劳务费等问题。

(八)政府(村社)职责错位。一些较大规模流转往往由政府部门主导、启动,并以村社为发包方,一旦发生欠付租金、转包费、劳务费等,农民即直接找村社、乡镇催要,我区已有多个乡镇(村社)为此买单。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向农民(村社)的宣传教育。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点法条为纲,结合本地实例进行宣讲,使农民(村社)懂得三个道理:一是农村土地归村社所有,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二是流转去向只能是农业。三是土地是否流转由农民作主,合同由农民签订,风险由农民承担,政府、村社不买单。

(二)完善合同条款是预防纠纷和方便纠纷解决的关键。目前我区土地流转合同范本由区农村经济管理局制发,该范本内容比较齐备,条款比较丰富,但存在内容繁冗、针对性不强、适用不方便的问题,建议及时修订,并注意三点:一是纠正以村社为合同当事人的做法,以农户为当事人。二是删繁就简,删去口号性、倡导性条款,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三是完善补充以下条款:

1、土地用途:不宜笼统规定用于农业开发,而要根据其对土地的影响划分为:种植蔬菜;种植花卉苗木、果树、药材;挖塘养鱼、养殖;旅游观光农业等若干类,供选择适用。

2、价格:租金、转包费与实物价款挂钩,并有调增机制。如规定:每亩每年租金折合公斤中等质量稻谷当地政府当年收购价款,每3年调增5%。

3、保证金条款。为有效遏制业主根本性违约,建议增加本条款,规定:业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下情况保证金归发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限期不改正的;逾期六个月不支付租金、转包费的;擅自再流转的。

4、保全条款。针对时有发生的个别业主欠付租金(转包费)后拒不露面或失踪,土地长期撂荒,农民利益持续受损情况,为防止损失扩大,建议增加保全条款,规定:业主欠付租金(转包费)达到六个月且发包方(出租方)无法与业主取得联系满两个月的,发包方(出租方)可以在乡镇农业管理部门的见证下,并经当地公证机构现场公证,自行拆除、封存地上构筑物及其它物品,恢复土地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发包方(出租方)有权扣留与欠款价值相当的业主的财产。

(三)政府、村社正确积极履职,不错位不越位。政府(村社)的主要职责是引导产业导向,居间介绍,提示风险,指导合同签订、变更,监督土地用途,协调相邻关系,调解纠纷等,切不可代替农民签订合同。在成片出租涉及多家农户时,为提高效率,可由村社作为各农户的受委托人代表农户签订合同,农户要向村社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授权事项及权限。

(四)注重风险评估。签订合同前应慎重考察业主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勇于向风险业主说不,以保障项目持续经营,合同顺利履行。这方面政府、村社可积极作为,并给予农民必要的提示和建议。

(五)慎重对待挖塘养鱼。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土地不允许挖塘养鱼。其次,一些挖塘养鱼项目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发包方要求恢复原状,但由于恢复原状需要较大投入或存在其它困难,这一要求往往得不到满足,从而引发新的矛盾。

(六)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业主将土地用于建坟、建房、取土、采石等非农用途的,发包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一般性的种植结构调整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

(七)果断处理违法行为。重点依法处理私自买卖土地、将土地流转用于非农用途两种违法行为。

(八)完善调解和仲裁机制。与诉讼比较,调解和仲裁具有高效、便民、成本低廉、社会效果好等优点,应予特别重视。目前我区已经依法设置了农业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此前还成立了各级调解组织,关键要提升其运行质效,完善诉调对接,用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努力把纠纷矛盾消化在基层、解决在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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