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其表现形式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吸纳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等活动。而从当前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来看,一审案件大多数集中在基层法院,所以本文综合当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制度适用的基本情况,就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原因,找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
一、我院人民陪审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选任人民陪审员31人,其中男性25人,女性6人;中共党员30人,民主党派1人;党政机关人员9人,企、事业单位人员15人,其他7人;离退休人员2人,在职人员29人;29岁以下2人,30-40岁10人,41-50岁13人,51岁以上6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2人,专科以下后接受成人教育获得本科学历29人。今年无选任人民陪审员计划。
当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基本类型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部分执行案件。从采用人民陪审员案件所占比例来看,2008年8%,2009年18.4%,2010年17.6%,2011年18.2%,从总体上看适用比例比较平稳,参与案件审理的环节也由简单的审理逐步扩展到调解、执行过程中,调解、执行的效果与无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效果相比要好一些,可以说,人民陪审员所发挥作用越来越大。“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有很大程度改观。
从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操作方式来看,我院采用的是“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人民陪审员被随机抽到而不能及时参加的情况,直接抽取其他人员轮替,较好地满足了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适用要求。对于那些长期不尽陪审义务,以各种理由囊塞联系人员的人民陪审员,我院及时撰写书面材料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汇报相关情况,另这些人员及时退出。在人民陪审员经费落实方面,我院陪审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区政府财政划拨,二是法院自筹经费。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标准是每件案件50元,并依据我区出差等相关规定,对于距离较远地区的陪审人员参加审理产生的差旅费给予报销。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基本素质的有效提升,多数情况下,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理论及基本程序方面的培训,再分别由基层法院对初任人民陪审员分类别、分阶段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学习陪审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庭审技能,较好地实现了人民陪审所要求的基本素质。
二、当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增强司法权威,实现民众对司法认同等等,然而在实际的人民陪审操作过程中,由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位阶较低,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具体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时与立法初衷经常出现相背离的情况,大大降低了人民陪审制度的效用,影响了陪审效果,具体来讲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选民选举;二是单位、组织推荐;三是法院聘任。第一种选民选举因法律规定的陪审员资格要求的逐步提升,相关选举程序比较繁琐,经费比较紧张,现在已经很少采用。第二种方式在实践之中的应用度比较高,但实际操作之中,特别是第二种单位、团体推荐方式,单位或团体在推荐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仅仅从单位、组织角度考虑,并未征求被推荐者本人的真实意愿,而推荐者自身也碍于面子,或者出于好奇心暂时接受了任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好奇心也随之消耗殆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逐渐下降,这是第一。第二,现有人民陪审员之中,有80%的人员为在职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坚守自身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参与法院陪审工作。而其所在单位对个人考核、晋升、表彰等仅仅依据其在本单位之中的表现,严重打击了人民陪审员陪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在一些地方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陪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常受到威胁,实践之中也产生过类似的打击、报复情况,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
第一,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多数为单位内的“大忙人”,业务骨干,具备一定的领导职务。既要负责上传下达,又要负责本身的分管工作。而如果本职工作做得不好,极易影响其个人发展,所以,他们把大部分的时间、精力都用在了本职工作之中,无暇顾及陪审工作。第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工作的认识不足。少数陪审员所在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缺乏认识,认为审理案件是法院的事情,与单位发展无关,对单位发展也没有任何好处。而且陪审工作还要抽调单位精英,耗费大量时间参加培训、庭审准备之中,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效果。所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十分不愿意配合,甚至有一些单位运用各种“正当理由”加以阻挠,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作用的发挥。第三,受人民陪审员个人原因影响,并未认识到陪审制度的神圣使命和责任,自身对陪审工作十分不重视,只要遇到陪审与单位工作、与家庭事情相冲突,就自动放弃陪审工作,很难保障有充裕的时间、精力投入到陪审工作之中。
(三)人民陪审制度启用过于任意
首先,根据我国有关人民陪审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制度仅仅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供选择的一种形式,从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并未要求必须采取人民陪审制度,这样就导致人民陪审制度在适用上存在很大的任意性。其次,客观地讲,现有的大部分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陪审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参加审理多数情况下仅仅是从生活常识、感性认识角度发表意见。部分人民陪审员平常不注重法律专业学习,过分依赖法院培训,未能明确自身职责,未发挥能动作用,缺乏责任意识。而当前法院案件受理的数量逐年增加,案多人少矛盾逐年增加,采用人民陪审未能实现法律设计的初衷,效果甚微致使多数基层法院不愿意采用这种审理模式。第三,一些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水平和庭审技能偏低,让他们参加审理,无意于在找“麻烦”,所以在审理模式选择上法官十分排斥人民陪审员。在法律文书送达环节也不愿意告知当事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权利,变相取消了人民陪审制度,使其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四)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缺位
第一,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但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负有的义务和职责,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仅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使他们处于一种无监督的真空状态。任何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利,都极易走向负面,陪审权也不例外,而且这种不良影响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第二,当前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不到位,管理职责权限不明。从理论上将,任命、使用、监督等各机关均有培训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之中,因法律专业本身的特性,这种管理、培训义务直接转嫁给了法院,其他机关都很少过问。但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缺乏统一、规范、制度化、经常化的操作办法。长此以往,使得人民陪审制度处于一种人大常委会仅负责任命、罢免,法院负责使用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很少过问的状态。这难以保障人民陪审制度的贯彻、落实,影响了陪审效果。第三,一些地方采取的初任人民陪审员培训的方式,但这种培训方式存在诸多弊端,时间紧、内容多、理论性强、实践性不强等,致使广大人民陪审员接受效果不佳。再加上培训次数有限,上任后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向法官学习,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陪审效果不好。
三、完善人民陪审工作的对策、建议
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与法官享有同样的审判权,吸纳普通社会人员到审判中来,减少审判过于专业化发展倾向,脱离民众,脱离实践。通过人民陪审制度的应用,有效弥补法官单独裁判专业性的缺陷,提升民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度,树立司法权威。但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我们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立法方面,有效提升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位阶,制定明确的《人民陪审法》。从实践方面,结合任命、罢免、使用、管理、培训等各方面逐步改善,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主动性
首先,结合我院的基本情况分析,我院人民陪审员之中中共党员30人,民主党派1人,党员所占比例达到了97%,发挥党员优势作用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可以建立人民陪审员党组织,通过加强人民陪审员中党员队伍建设来带动其他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到案件审理之中。具体在法院设日常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的同时,设立人民陪审员党支部,由离退休人员担任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育、培训、与单位联络、沟通等工作,进而有效提升参审的积极性、主动性。其次,要加大对陪审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基层法院通过对人民陪审相关制度在各类媒体上宣传,特别对那些在陪审工作岗位上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人民陪审员给予充分的正面报道,让人民大众更加了解人民陪审的作用、价值和意义,从而在人民群众之中,树立参审意识,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再次,要合理解除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通过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带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组织积极配合,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促进人民陪审制度朝着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最后,要加强人民陪审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对于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人身、财产保护,特别是在那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理之后,做到有针对性的保护,免除他们参审的后顾之忧,提升参审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打击报复行为的惩处力度,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有效提升人民陪审参加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优化人民陪审员的选、用机制
首先,在选用、任用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可以优先选用一批离退休人员来担任。因为退休人员本身对自己从事的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性也很强,离退休之后,他们又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缓解了大多数离退休人员退休之后的失落情绪,这样既保障了陪审员充足的阅卷时间,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信任度,弥补了司法资源的不足。但是,也要合理考量离退休人员的身体素质情况,综合选定人民陪审员。其次,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组织角度来看,要充分调动单位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同度,采取制度、奖励激励机制,包括给予单位荣誉等,推动人民陪审工作效果更加明显,促进人民陪审工作扎实有序发展。可以建议用人单位、组织以人民陪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先选优的条件之一。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要优先考虑职务晋级、岗位考核奖励等等。再次,对于那些因工作调动不便担任陪审、不适合担任陪审、不愿意参加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建议人民法院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及时开展任免工作,在选、任人员方面把好关,把真正热爱陪审工作的人员挑选出来。另外,在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上,可以适当地缩短人民陪审员任期。将现行的5年任期适当降低为2-3年,采取灵活的任用罢免机制,为人民陪审工作有效开展打牢人力基础。
(三)明确人民陪审适用的范围、方式、方法
第一,首要将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位阶提升到宪法高度,统一各大诉讼法之中关于人民陪审制度适用的规定。同时,要建立《人民陪审法》,毕竟人民陪审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通过专项立法,将有关人员选任、罢免、任职要求等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有效规范人民陪审的范围、方式、方法,有效避免“编外法官”、变向剥夺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等情况的发生。第二,要准确界定人民陪审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可以适当借鉴英国、美国等国外比较成型且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立法上建议采用列举式,将哪些案件要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明确予以规定,合理诠释哪些案件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从而统一认识,提高陪审制度运用可操作性,而不能简单地将这种权利下放到法官手中。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哪些案件不能适用人民陪审制度。加强对适用人民陪审制度的监督,避免法官审理案件时的暗箱操作,增强工作透明度,避免出现“编外法官”现象。第三,要将“随机抽取”方式贯彻到底。在前述问题得以解决的基础上,就要严格执行随机性地抽调人民陪审员的方法,避免产生法官与人民陪审员长期固定搭配,特别是由法官个人根据主观喜好选定人民陪审员,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从而有效促进人民陪审员陪审监督作用的积极发挥。
(四)明确陪审权责,优化人员管理、培训
首先,在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权利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权利的种类,使用方式。特别要对人民陪审员的义务统一规定,包括遵守庭审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庭等等,要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权利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实现人民陪审制度适用效果、促进作用的最大化彰显,有效防范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其次,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在地方人大内部设立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检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人民陪审员邀请及监督、管理机构,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可以将管理权限收归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其统一负责,包括人员联系、参审情况汇总、报告等等。将工作具体明细到具体的个人,做到定员、定点,保障人民陪审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再次,要发动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的积极性。将人民陪审员陪审能力的考核职能发放到司法行政机关,由其对人民陪审员的技能综合进行考核,有效助推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第四,要科学规划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在培训方式、方法上加大创新力度,打破传统的“填鸭式”培训方式,做到分时段、分阶段,并采用生动、多样的培训方式,如旁听庭审、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等,既要包括理论知识传授,也要包括庭审技能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办案水平。
综上,人民陪审制度对司法制度本身来讲,具有一种无形的促进作用。它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效补给了法院人员不足,缓解了案多人少压力。但当前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应用之中确实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既有立法层面的问题,也有实际操作之中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只有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整合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有效地管理模式,促进各类问题解决。笔者相信,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人民陪审制度势必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基层法院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