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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的网络舆论困境及进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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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0:45:40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裁判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当下网络舆论对法院裁判产生日益显著的影响力,不断有网络舆论质疑司法裁判,让司法公信力陷入困境。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遭受网络舆论质疑,主要由于存在四大困境:即法律事实与网络“事实”难以完全吻合,司法理性与舆论感性难以殊途同归,网络民意与恶意炒作难以分清界线,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难以平衡把握。司法公信力何以遭遇网络舆论困境?笔者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主要在于司法权威不足、法治基础薄弱、舆论监督无序和司法自身缺陷,借鉴域外经验,结合当下中国司法环境,笔者提出了司法公信力走出网络舆论困境的进路。全文共9328字



 



 



 



 



 



 



 



 



以下正文: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澳大利亚法官马丁



 



引 言



 



司法的公信力事关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事关一个地区社会秩序的好坏。当下,社会进入“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公信力越来越大。网络舆论监督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也不容忽视,部分舆论干扰了法院审判,折损了司法权威,也消解了司法公信力。不可否认,司法公信力遭受着网络舆论的质疑,面临着网络舆论的困境,如何减少质疑、避免困境,笔者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司法公信力遭遇网络舆论困境



2010年7月,A县李昌奎因强奸同村的王家飞并将其与其弟王家红杀害,一审被C省B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1年3月,C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死缓。改判后王家不服,上访并将李昌奎案在网上公布。巧合的是,此案与刚刚落幕的“药家鑫案”发生在非常相近的时间段,一时间两个案件同时进入公众视野,媒体舆论迅速将两个案件案情与量刑结果放在一起比较、评价。在公众看来,李昌奎的犯罪手段及危害结果比药家鑫更甚,可以说是“赛家鑫”,为何药家鑫被判死刑,而李昌奎因改判死缓而保全性命,一时网络舆论哗然。腾讯网网民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认为应判处李昌奎死刑。在声势浩大的网络围观及舆论声讨中,同年8月22日,C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的审判,让C省高院饱受网络舆论质疑,一方面,C省高院无法在短时间内说服公众认同死缓的裁判结果。另一方面,改判则有舆论左右法院审判之嫌,会让民众对司法活动失去信任和尊重,让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詹红建认为,该案的改判只是基于民众主观感情的考量,但这种考量最终会折损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1]



从上述案例中能够清晰洞见,当下网络舆论对法院裁判产生日益显著的影响力。人民法院不受外部干扰,依法独立审判的命题受到挑战。随之而来的是公众对司法能否公平、公正裁判产生质疑,对法院及法官丧失信心,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网络舆论困境。



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和信赖。[2]所谓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当下,司法公信力遭受网络舆论质疑,主要是由于存在如下困境。



困境一:法律事实与网络“事实”难以完全吻合



审判实践中,由于举证不足、非法证据规则排除等原因,往往存在法律事实与网民认定的事实无法完全吻合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据已查清法律事实进行裁判,这本无可厚非。但网民及媒体人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不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社会问题,往往仅从道德、情感的角度来分析,进而给法院裁判贴上道德标签,让司法裁判陷入舆论困境,引发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2011年下半年,一当事人在某论坛发帖《XX法官从你的判决看你是清官还是庸官》,帖子中称其在一起损害赔偿纠纷中,法院对其损失支持不够。该帖出现后,法院立即着手对案件进行调查,发现主要是由于该当事人举证不足,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法院随后对案件裁判情况进行了说明。但该当事人仍坚持在论坛中“每日顶一帖,直到二审下判”,很多不明案情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在此案中存在裁判不公。据笔者统计,该当事人所发《XX法官从你的判决看你是清官还是庸官》一帖,跟帖网民达38名,跟帖内容15页,而法院所发释明帖,却仅有9人跟帖,跟帖内容不足2页。从侧面反映出,由于人的猎奇心态,导致网民更多地盲目追逐网络“事实”,而非理性地去思索法律事实。



困境二:司法理性与舆论感性难以殊途同归



网络舆论更多体现公众道德层面的追求,缺乏技术支持,缺乏规则约束,缺乏制度保障,公众凭着善良愿望对案件作出道德判断,具有易偏激、非理性等特点,有的还带有强烈的仇官、仇富、仇不公等感情色彩。案件当事人在舆论面前,绝不可能像在法律面前一样人人平等。可能因为当事人的会因为一个为社会所不耻的违反道德的行为而遭受舆论强烈抨击,可能因为当事人的“官”、“富”背景而被公众贴上标签、戴上“有色眼镜”看待,遭受舆论诟病。被称为08年中国互联网四大奇案之一的“警察打死大学生案”便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当年10月11日22时,D市铁路文化宫旁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一起恶性伤害致死案件,造成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媒体先是用“警察打死大学生”等扎眼词语,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极大愤怒。13日,电视台播放了现场监控录像,之后舆论出现180度大转弯,盛传死者林松岭是“高干子弟”、“死于吸毒”等,利用群众对特权势力的痛恨,迅速扭转舆论风向,各种臆断的审判结果充斥网络,给审判该案的法院和法官带来极大压力。可以说,在网络及其他公共舆论领域中,人人都是法官,因为人人都有话语权,但人人都不是法官,因为每个人都无法获得如法官那样——能够做出缜密判断的技术条件和制度支持。[3]



为了维护裁判的公平公正,在制度设计上赋予了法院审判严密的程序,要求法官遵循法律作出理性判断,这是由司法的本质属性及运行规律决定的。司法裁判是法官采用特定的司法技术,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的司法产品,具有合法性、专业性和形式合理性。司法裁判是一种拥有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的理性选择,其依据的是经过立法程序整合的理性公意——法律。以前段时间网络热议的“嫖宿幼女罪”为例,按照《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比普通强奸罪情节而言,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更高,但相对于强奸罪加重情节而言,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更低。审判实践中,适用嫖宿幼女罪恰好体现了对普通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犯罪的着重打击,奸淫幼女达到情节恶劣标准的,可直接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达到更大的打击力度,两者并不对立。从实践效果来看,这是法律对普通奸淫幼女与普通强奸的区别对待(前者更重),体现出立法的理性。而网络舆论却仅盯着两罪的最高刑期,却忽视法律适用需要考虑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因素。



如果司法的理性与舆论的感性实现价值趋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这不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但是,如果司法理性裁判的结果与舆论作出的感性判断出现分歧或没有达到舆论所期待的目标时,法院就有可能遭遇舆论质疑的风险。在强大的舆论面前,是坚持司法理性的专业准则,还是迎合舆论作出妥协,成为司法面临的一大困境。



困境三:网络民意与恶意炒作难以分清界线



网络民意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对国家政治、社会事物等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执政者不断改善民情状况的一种诉求和意愿。[4]公众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参与司法。网络民意反映出社会公众基于生活经验而对案件作出的判断。这种大众观念在经过甄别、交锋后融入司法裁判,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但现实中,网民也易受到论坛版主、高级别网民、网络水军等影响,甚至有人利用网络恶意炒作,给法院审判制造压力,达到“舆论审判”的目的,如果法院屈从这种压力,将会偏离公正司法的轨道,降低公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和依赖,消解司法公信力。以药家鑫案为例,案件发生后,舆论高度关注,被害人的代理人张显通过微博接连抛出药家鑫系“富二代”、“官二代”等言论,比如“药家鑫的外公到底是干什么的?一般一个退休的外公,外孙考上大学奖励1万元,不可能让他用5000元买手机,拿5000元去臭美(拉双眼皮等)”,等等。这些言论引发网络舆论一边倒趋势,对药家鑫及其家人的指责越来越响亮,甚至有言论认为“药家鑫长得就像杀人犯”,给药家鑫家人造成严重心理压力,给法院审判造成较大舆论压力。事后证明,“富二代”、“官二代”均系张显恶意炒作。陕西高院副院长黄河接受新京报采访,谈到药家鑫案时也认为“网上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遏制司法腐败,这些是积极作用;但目前看,网络媒体也有一些问题,监督无序,有些信息失实、恶意炒作、误导他人,甚至存在网络审判,影响我们正常的司法审判。”



困境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难以平衡把握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是一对矛盾体。一方面审判独立意味着对任何外来干扰性因素的排斥;另一方面,审判独立的真正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又依赖于舆论监督。通过舆论监督,遏制行政权力及其他不当势力介入及干预致审判不公现象。[5]司法审判接受舆论监督有利于推动司法民主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民众对司法裁判的信赖。但如果舆论监督超越边界,对司法裁判随意评判,对司法机关过度贬损,对法官名誉肆意攻击,则必然会引发公众对司法的极大不信任,严重削弱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有调查显示,72.4%受众、73.3%的司法人员和50%的媒体从业人员都认为,在媒体监督存在的诸多问题中,首要的是“容易被人利用,利用媒体干预审判。”[6]如何防止他人利用媒体监督职能干预司法独立?如何规范舆论监督,把好舆论监督的界限,使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又一大困境。



二、司法公信力何以遭遇网络舆论困境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受到内部与外部、历史与现实、制度与个案等多重因素影响。首先是内部与外部:就内部而言,司法公信力与裁判者的素质、能力以及廉洁度有关;就外部而言,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所处的政治环境、法治环境以及舆论环境有关。其次是历史与现实:就历史而言,司法公信力与大众的法律信仰传统以及诉求表达习惯有关;就现实而言,司法公信力与国家法治的完善程度、公众的法治意识有关。再次是制度与个案,就制度而言,科学、合理的司法制度设计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信仰,保障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而对个案的公平、公正处理,则一点一滴地积累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从而赢取司法的公信力。



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主要是外部的、现实的、个案的,相对于司法公信力而言,网络舆论是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舆论有利提升司法公信力。网络舆论着眼于个案,对案件进行舆论监督,让案件置于大众的眼皮之下,让大众相信法院会摒弃私心杂念、斩断社会关系网作出公正裁判,从而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信赖。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也会消解司法的公信力。由于网络舆论的情绪化、道德化、猎奇性等固有特性,可能产生以讹传讹或片面扩大个案某个环节的舆论,影响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判断,从而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消解司法公信力。



(二)形成司法公信力网络舆论困境的多元化因素



司法公信力遭遇网络舆论困境,其源起既有司法的原因,也有舆论的原因。归结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权威不足。司法权威是指因司法者行使国家裁判职权而在社会上所享有的尊严、威望与权势。[7]司法权威的形成,源于长期的法治文化的积累、法官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信念,同时,更有司法体制的现实保障。[8]由于受到传统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文化背景及特定社会环境的影响,当下中国的司法权威当未牢固树立起来。民众对司法的敬畏不足,对法律的信仰缺失,“唯官”、“唯上”仍是民众的普遍心理。崇尚行政权威、崇尚领导权威,而对司法权威缺乏应有的保护和尊重,甚至对司法权进行打压。文革时期上演“砸烂公检法”的闹剧,充分表明我国以宪法为首的司法权威并未得到牢固树立。在我国这个行政权力在政治传统上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度,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恰恰说是明司法权本身的软弱,司法权威性不高。[9]司法权威的不足加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偏见,使公正司法难以获得公众认同。



2.法治基础薄弱。在“无诉”、“厌诉”的传统影响下,民众更崇尚“以德服人”、“以德报怨”,君王依靠“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治天下,缺乏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基础。即便到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时期,民众在遇到纠纷时,也更愿意找单位领导来裁决。随着我国前五个五年普法计划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健全完善,民众对于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认同度有所提升。但当前,全社会的法治基础依然薄弱,民众“信访不信法”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依然突出。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开始信访,企图通过信访给人民法院制造压力,获得更多诉讼利益;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甚至将矛头指向法院、对准法官,进而暴力抗法。在法治基础薄弱的背景下,法院裁判面临的舆论风险更大,由此形成“普遍性的法院信任危机严重地阻碍着法院地位的提升及其功能的适度扩张”[10],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



3.舆论监督无序。在网络信息传播体制并不健全情况下,伴随着舆论监督而来的,是网络信息的“泥沙俱下”。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情绪性舆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传播空间,使得攻击和谩骂成为普遍现象。作为纠纷裁判者的法院,在司法权威缺位的情况下,很难做到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令双方当事人满意。承受不利裁判结果的一方,则可能将矛头指向法院。情绪化地宣泄司法不公甚至杜撰虚假信息攻击法院。网络群体受到偏激观点的感染和煽动,很容易不加判断的盲从,产生“偏激共振”[11]的现象,使网络舆论沦为网络暴力。同时,网络媒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审理期间进行夸张性、渲染性、失实性、导向性的报道或评论,由此形成公共舆论压力,可能对法院审判产生影响,形成“舆论审判”。



4.司法自身缺陷。在法治建设推进攻坚期和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出现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执行难”等现象,社会舆论不断指责司法制度本身及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法院系统相继完善了内部监督体系,健全了廉政防控机制,完善了审务监察、廉政监督员等工作制度。但在司法难以摆脱社会干扰、司法保障严重不足的现实背景下,这一系列制度仍旧难以使民众对司法的纯洁性坚信不疑。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诸多批评正是公众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不信任的体现,蕴含着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不足的抱怨。[12]因此,司法内部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树立,让司法审判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三、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域外经验



面对舆论的质疑和压力,如何走出司法公信力的舆论困境,在保障新闻言论自由与维护司法公信力之间找到较好的平衡点,各国有着不同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1、单方限制媒体报道。在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为确保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信力,对媒体报道审判中的案件进行了种种限制性规定。[13]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禁止评论正在侦查或审判中的案件以及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事件及诉讼关系人等。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属民主法治国家不应有之现象”[14]。他认为,之所以对媒体报道侦查或审判案件进行种种限制性规定,在于防止评论会影响法官判案心理。



2、建立防舆论干扰机制。美国则不允许法院在个案中限制媒介报道,而是着眼于司法审判制度设计的自我完善,建立起防止舆论干扰公正审判的保护机制。在1976年的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v. Stuart)中,地方法院担心公众舆论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颁布命令,禁止公布有关审前程序的任何消息。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赶到州最高法院,要求120个小进内对新闻界进行特别赦免。州最高法院没有这样做,于是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裁定法官的禁令在本案的情况下是违宪和无效的。[15]之后,美国在不限制言论自由、从规范法院审判程序出发,发展了程序更新和延后[16]、诉讼发表规则[17]等防范制度,规定了律师庭外发表言论的7项内容,建立了媒体与司法机构签订协议等机制[18],从而平衡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3、采取平等保护政策。德国对于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采取平等保护政策。其基本法对媒体的报道自由与为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而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给予同等的重视和保护,司法独立并不排除媒体的监督。[19]德国学界认为,法官不受其他法官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新闻媒体不在此列。媒介对诉讼案件的事实、审判程序、法律适用、法理争议等发表意见,法官可以由此获得更多的启发或释疑[20],因此,德国学界一致赞成媒体能评论报道诉讼中的案件的主张。德国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基于对媒体和司法均能正确、不越位地履行职责的自信而确立的,但即便如此,德国也建立了司法对媒体拒绝给予资讯制度[21],以此对媒体报道进行适当的限制。



四、构建树立司法公信力的舆论环境



有调查显示,当前多数媒体从业人员和司法人员认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不够“良性”。构建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的舆论环境,应着眼于建立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进而引导和规制舆论,树立司法的公信力。笔者认为,当下我国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司法机关承受舆情风险能力较弱,要走出司法公信力的舆论困境,应当着眼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心理认同,着眼于构建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法治环境,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在明确舆论监督界限的前提下,着重加强对舆论的疏导,强化司法与社会的沟通,赢取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同时应建立“舆论审判”防范机制,防止过激舆论干扰司法,进而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公开把握舆论导向。一定程度上,公众对司法裁判的猜疑,源于公众对司法固有的程序不了解,对审判特有的原则和规律不了解,对法院工作的性质不理解。面对舆论的质疑和不信任,坚持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坚持司法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搭建司法与社会沟通的桥梁,有利于消除司法与舆论的分歧,赢取社会公众理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认为,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的必由之路,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22] 当前,我国大力倡导阳光司法,在加强司法公开上作了一些大胆的探索。笔者认为,在加强司法公开的背景下,司法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应对舆论,主动采取措施引导舆论。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开司法程序,建立案件运转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坚持庭审公开,为公众、媒体旁听庭审创造条件,防止舆论无端猜疑;二是通过适时新闻发布、直播庭审等方式,及时公开案件事实,让真实走在谣言之前,防止利用舆论恶意炒作;三是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引导舆论尊重司法、理解司法、相信司法。



(二)司法参与赢取舆论支持。司法公信力强调司法与公众的互动与互评。司法公信力遭受舆论质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众参与司法不够。缺乏公众参与的封闭式的司法运作过程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也很难获得舆论的支持。当前司法体制下,公众参与司法主要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来实现。但作为公众代表的人民陪审员,却很难赢得公众的认可。一则与法院提名、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有关,同时也与合议庭功能丧失、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有关。在人民陪审制度这一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渠道不畅通的背景下,公众便寻求更为有影响力的网络或媒体支持,通过舆论表达司法意愿参与司法活动,甚至通过制造舆论攻击司法活动。司法活动要达到“服众”的效果,赢得舆论支持,就要着眼完善司法程序,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渠道,在程序保障下,促进法官的专业理性与社会公众的主流认识交锋,寻求共识,互相认同,达到弥合裂痕、价值融通的状态。笔者认为,主要是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要从增强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落实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对案件具有同等表决权出发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从而达到“将普通公民带入法庭的专业世界,他们可以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代表公众发出决定性声音。这种参与会把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感在参加陪审团的人以及一般社会公众中逐渐传递。”[23]的效果。二是可创设民意代表意见征求机制,加强司法与社会的沟通。在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舆论质疑的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网民等作为民意代表旁听庭审,在个案审判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意见,供法院裁判参考。



(三)建立机制防止“舆论审判”。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偏颇的社会舆论会产生煽情和导向作用、政治施压作用,形成“舆论审判”,影响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信。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些防止“舆论审判”的工作机制,从程序和制度设计上对偏颇舆论建立“防火墙”。一是延期审理制度。如果某一案件受到偏颇舆论的影响,有可能危害公正审判,法院可对案件做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直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消除或减弱后再启动审判程序。[24]二是易地审判制度。对于仅受一地舆论影响,可能使案件无法得以公正裁判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异地审判,确保审判独立不受干扰,审判结果不受质疑。三是对诉讼参与人的庭外言论作必要限制。借鉴美国“诉讼发表规则”,对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庭外言论作出明确界限划分,对禁止或允许他们在庭外发表的言论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对审判形成过度舆论压力。四是将受到媒体不当干预作为当事人上诉、申诉的理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能证明案件审判受到媒体的不当干预,便可以此提出上诉或申诉。这样既可引起社会舆论的反思,也可以平等保护不受舆论支持的一方当事人,防止舆情背景下司法公信受到影响。五是完善立法体系。对于网络传媒,当前法律法规则更多地着眼于信息安全,仅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予以规范,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也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作出了规定。但对于网络舆论干扰法院审判,目前尚相应法律规定,建议通过立法对媒体报道案件的程序、范围、内容等予以规定,防止舆论随意评论、推测影响司法公信力。



(四)明确界限规范舆论监督。构建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舆论环境,不仅需要人民法院完善相关机制,也需要网络、新闻传媒等舆论集散地加强自律。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加强网络行业及传媒行业的自律,规范舆论监督工作。首先,媒体监督应坚持真实、合法、全面、平衡、客观原则[25],尊重司法的特性和规律,防止“越位”监督。其次,网站、论坛、聊天室等应加强规范和自律,防止“网络水军”有组织地发布谣言、炒作热点,甚至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进行谩骂和攻击,形成舆论泡沫或舆论假象,制造舆论暴力。



结语: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对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增强民众法治信仰尤为重要。保障言论自由与维护司法公信并不是水火不容。走出司法公信力的舆论困境,司法机关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变被动为主动,搭建起与社会沟通的桥梁,争取公众的理解与认同。媒体、网络也要本着法治精神,把握舆论监督界限,方能推进依法治国。就如荆楚网一位资深评论员吴双建所说:一个成熟的社会,不仅要接受与舆论一致的司法结果,也要接受与舆论不一致的司法结果。否则,我们在呼吁公正的同时,却是在制造不公正。司法体系和媒体(包括网民的自媒体),各有各的游戏规则,如果抛弃了规范,擅越各自边界,最终受损的将是一个社会。[26]从这个角度讲,维护司法公信力、培育司法信仰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任务,尚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1].《社会舆论与司法判例——以李昌奎案为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六期原法论坛。





[2] 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第1页。





3 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02期。





[4] 刘小泉:《网络舆情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应对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二界学术论文。





[5] 龚雪娇:《从“媒体审判”看舆论监督与审判权独立》,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2期。





[6]赵金、姚广宜,“媒体与司法如何良性互动”,《青年记者》杂志2012年第5期。





[7] 毕玉謙:《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第73页。





[8]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02期。





[9] 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第414页。





[10]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02期。





[11] 吴焰:《如何消除“偏激共振”》人民日报201222804





[12]吕宁:“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与平衡”,《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31版,第185





[13]新加坡现行诉讼法第149节有专门对法庭审判报道的规定。依此规定,为了维护公共道德,不能对不雅的事务、不雅的医事、医疗及心理细节加以报道。对婚姻事件仅能报道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基本细节及内容与双方论证,以及法院的判决与评论的概略性报道。违反者将可处新币1万元以下之罚款,并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了“不得评论”制度,要求对于尚在侦察或审判中的诉讼事件,或承办案件之司法人员或该事件有关之诉讼关系人不能评论,并不得登载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





[14]尤英夫:《新闻法论》(上册)第116





[15]周甲禄:“平衡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方式选择”,《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20103月第1版,第282





[16]程序更新与延后一般采取三种方式防止庭外言论影响审判公正:一是延缓诉讼进行。二是易地审判。三是从严挑选陪审团。





[17] 诉讼发表规则是对律师或检察官的言论进行规范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果一个律师参与,或曾与一个侦查或诉讼案件,明知或合理推断应知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在法庭外发表言论,会使诉讼极大可能产生实质的偏见时,即不应发表该项言论。





[18] 美国司法界鼓励媒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与法庭和律师签署双方都能认可和接受的关于采访和报道案件的范围和准则的协议。从而有效实现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和评论的控制,也有效保证媒体从司法机关获得真实可靠的材料。





[19] 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月版,第179页。





[20] 周甲禄:“平衡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方式选择”,《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制出版社20103月版,第288页。





[21] 德国联邦1963年《邦新闻法的标准草案》第421款规定:“联邦任何机构都有提供新闻机制的代表相关资讯,满足履行公共义务所需资讯的义务,除了会造成现行未定的程序加快、困难、迟误或危害时,或抵触保密规定,侵犯重大公益或值得保护的私人利益,或已达到过分的程度时,不在此限”。





[22]谢圣华:《将司法公开原则精细化标准化》,《人民法院报》2012620第五版。





[23]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02期。





[24] 宋素红、罗斌:“美国传媒与司法关系走向”,《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4期。





[25]赵金、姚广宜:“媒体与司法如何良性互动”,《青年记者》杂志2012年第5





[26] 艾丹:“论热点案件中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20103月第1版,第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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