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均衡结案作为审判管理下属的一个单列指标,在结案均衡理论的指导下,结案均衡率成为衡量法院司法行为的指标,结案均衡率的设计初衷是反映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良序运转情况。具体指统计期内每月结案数相对于平均值的离散程度,理想值为1,均衡度和良序状态呈正相关关系,即均衡度越高说明法院审判工作良序运转的程度越好,反之亦然。但结案均衡度受到收案均衡和审限制度的双重约束,其一定量上的波动合理合法,故不能以以消除年结案率指标的负效应为目的而刻意结案均衡化而走向其反面。面对不断增加的案件量和不断增加的事务量,如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力量于审执业务是重中之重。应该强化审判业务为法院工作第一要务的理念,强化均衡结案、人均结案、正常审限内结案、结案率等效率指标综合运用,强化人事调整、职级待遇向审判第一线倾斜的奖惩制度,把结案均衡从理念加强、制度配套、技术支撑等方面全面提高,并纳入到质效评估的大体系中才会增强其生命力,实现对法院良序运行的有力推动。全文共9833字。
以下正文:
引 言
司法追求的价值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法院类似于“供应商”或“厂商”一样提供矫正“公平”与“正义”这类特殊的产品。而法官的审判过程可以视为“生产加工”工程,如同工人加工产品。[[1]]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是工人,是劳动力市场……的参与者” [[2]]。这就应然地要求从经济学的角度去思考司法行为的投入和产出,即司法行为必须以效率进行直观化。同时,“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3]],这也使得正义的价值被外化为效率的指标,也即说“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遍的涵义――是效率”[[4]]。但长期以来惯常以结案率作为主要的效率考核指标令人诟病,结案率公式本身违背结构相对性指数的可比性原则,“时点数值”、“时期数值”混同,该“指挥棒”产生的负面效应甚多,无法科学评价司法效率。目前,结案均衡的理念和结案均衡度指标的应用和实践仍出于探索践行期,目的在于消除结案率指标的负面影响,本文试图以S省N市两级法院近三年的司法统计数据为样本分析结案均衡态势。向两级法院法官发放调查问卷130份(回收127份)了解结案均衡指标运行情况。本文旨在通过定量定性分析,深入剖析内外因,以数据和调查为支点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一、均衡结案之现状点评
均衡结案作为审判管理下属的一个单列指标,其基本涵义是指“通过合理配置审判时间和审判资源,实现各月结案保持相差不大的数量,全年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没有前松后紧、时松时紧、平时拖着不办、年终突击结案的现象。”[[5]] 在结案均衡理论的指导下,结案均衡率成为衡量法院司法行为的指标,结案均衡率的设计初衷是反映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良序运转情况。具体讲,指统计期内每月结案数相对于平均值的离散程度,理想值为1(100%),均衡度和良序状态呈正相关关系,即均衡度越高说明法院审判工作良序运转的程度越好,反之亦然。
(一)实况扫描:纵向时间之轴上的比较
1. 累进算法:结案率低开高走,结案均衡度高开低走。目前各法院考核结案率的方法依然是采用固定起始月份,分月份、季度、年度进行滚动计算结案率,该算法随着起始月份的旧存案件数量(恒值)的逐渐稀释在结案(变量)中,结案率整体呈逐渐走高的趋势,其特点是时间越短,结案率越低,时间越长,结案率越高。从图一可以看出,虽然个别月份结案率有所波动,但整体值呈逐渐走高的态势,如N市法院2009年从1月结案率的17.13%递增到12月的79.14%、2010年1月的19.11%递增到12月的83.47%、2011年1月的22.54%递增到12月的89.42%(不含新增案件,下同)。
采累进算法,N市法院结案均衡度趋势刚好和结案率走势相反,整体上随时间增加逐渐。结案均衡度本质上是相对函数,因起始月1月无参照,故为1,为最高值。从图二可以看出,近三年结案均衡度整体走势逐月下降且最低值均在当年12月,2009年为67.49%、2010年为65.28%、2011年为70.19%。
在司法实践中累进算法被广泛运用,其优势在于便于计算以任意月份为结束月份的结案率或结案均衡度,但因累进算法采用了滚动循环叠加数据,故其弊端显而易见,时间区间长短对计算结果影响极大,对结案率呈正相关,和结案均衡度反之。
2.单月算法:结案均衡度随结案率波动曲线反向波动。单月算法指直接采用自然月份进行计算结案率,也即说利用每个月份的旧存案件数量(变量)套入到结案率公式中计算出当月的结案率,因所取时间较短,结案率不高属正常现象。而采单月算法的结案均衡度事实上是以年为周期计算平均数,再单独计算每个单月的均衡度,所得到的值是在全年的视野下,因此更为客观准确。从图三、图四上看,结案率波动曲线和均衡度波动曲线呈这样的规律,前11个月相对波幅较小且具有一定程度相关性,除第一季度的2月、3月外,其他月份明显呈反向波动,尤其是12月份,波幅巨大,结案率与结案均衡度背道而驰异常明显。
3.结案数值:各月份、各季度结案不均衡,第一季度结案总量少,第四季度12月份突击结案多。具体表现为:一是各月结案量不均衡,递增趋势明显,年末达峰值;二是各季度结案量不均衡,一季度最少,三季度最多;三是结案均衡度第一、四季度较低,第二、三季度较高。
从各月结案案件数量值上看,近三年结案最多的月份均是12月,分别是5517
件、6424件、5640件,结案最少的月份分别是2月、3月、2月,分别是883件、1660件、1259件,结案最高月份和最低月份的倍数分别达到6.24倍、3.86倍、2.54倍。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每年结案除了2月、3月的谷底之外,每年10月、11月又会出现一次新的底谷,见图五。
从各季度结案案件数量值上看,第一季度结案数量最少,第三季度结案数量最多,近三年第三季度结案达到25653件,第一季度为14778件,差值达到1.74倍,见图六。
再分别对各个季度进行结案均衡度考察(非累计算法,以年为区间),显而易见,因第一季度结案数量最少,而第四季度结案数量虽然居中,但因12月份增长过于迅猛,导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均衡度较低,而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均衡度较高。见表一:
表一:09-11年各季度结案均衡度情况表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一季度 |
61.81% |
60.66% |
66.22% |
二季度 |
74.93% |
74.98% |
76.42% |
三季度 |
76.06% |
75.71% |
76.36% |
四季度 |
68.84% |
65.64% |
65.38% |
4.审理时长:结案高峰月份和结案低谷月份案件审理时长不均衡。具体表现为:结案高峰月份结案以审理时长1个月以内,2个月以上为主;结案低谷月结案则以审理时长30天以内为主。
从统计数据上看,在结案低谷月,即每年的2月、3月份30天以内结案的案件约占整个结案的63.78%;而在结案峰值月,即每年的12月份,结案的案件审理时长基本在1个月以内,基本占到整个结案的38.3%,而2个月以上的40.21%。
以N市P法院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更能直观地反映出结案时长的不均衡,结案低谷月主要以审理时间在30天以内结案为主,而结案高峰月则高效结案和低效结案的两极分化较为突出,见表二:
表二:09-11年P法院结案高峰月、低谷月审理时长分布情况表
年度 |
月份 |
30天以内 |
30-60天 |
60-90天 |
90天以上 |
2009年 |
1月 |
15 |
1 |
1 |
0 |
12月 |
88 |
36 |
88 |
34 |
|
2010年 |
1月 |
38 |
2 |
1 |
0 |
12月 |
100 |
84 |
65 |
117 |
|
2011年 |
1月 |
62 |
38 |
17 |
2 |
12月 |
87 |
49 |
43 |
60 |
(二)横向:类型区域上的差异
1.案件类型:审执各类案件结案不均衡,整体均衡度趋势是“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具体地讲,刑事案件均衡度整体较高,近三年的均值接近80%,民商事案件均衡度次之,为72.64%,行政案件较低,为56.81%,执行均衡度最低,为48.52%。
表三:09-11年各类型案件均衡情况表
年份 |
刑事 |
民事 |
行政 |
执行 |
2009年 |
79.57% |
72.81% |
47.29% |
36.55% |
2010年 |
84.80% |
70.33% |
61.08% |
46.80% |
2011年 |
73.39% |
74.78% |
62.06% |
62.22% |
均 值 |
79.25% |
72.64% |
56.81% |
48.52% |
近三年来,刑事案件平均每月结案为约138件,民事案件结案2587件,行政案件结案50件,执行案件结案526件,从围绕均值上下波动的情况来看,刑事案件波幅最小,均衡度最高,执行案件波幅最大,均衡度最低。
2.区域差异:宏观上各月结案不均衡;微观上结案绝对数量越多的法院,结案均衡度反而越高。为了考察同辖区内不同区域的基层法院结案均衡度的走势差异,我们以N市结案数量最多的S法院和结案最少的J法院作为样本进行分析,见图七、图八:
宏观上看,基层法院结案均衡度走势曲线和整个全市辖区内的结案均衡度曲线基本一致,存在着年底突击结案较多,曲线走势异常的现象。微观上看,S法院2010年结案总数为5610件,结案均衡度为54.53%,2011年结案5813件,结案均衡度为58.65%。J法院2010年结案总数为2104件,结案均衡度为37.23%,2011年结案1981件,结案均衡度为53.38%
二、结案不均衡之原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
1. 考核制度
以年度为周期的考核制度,尤其是以年结案率为核心的效率指标考核体系是年度结案不均衡的根本原因。结案率指标计算方法简单,便于操作,但从根本上违反可比性原则,加之对旧存案件的反复累计,致使考核区间长短和结案率指标值高低有正相关关系,从而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客观性。为了提高年结案率,不排除部分法院打“时间差”提前不收案,延后多结案来控制收案,突击结案,这就直接导致每年12月结案数量最多,结案均衡度最低。
但必须指出的是,结案率和结案均衡度虽然有一定相关性,但并非因果关系。结案均衡度偏低从考核制度上来看,根本因素还是以年度作为统计区间的考核方式。只要存在着以结案数量作为考核方式,即使不使用结案率指标,同样会出现结案不均衡的现象。[[6]] 新颁发的质效评估体系,虽然尽可能地在弱化甚至抛弃被“异化”[[7]]的结案率指标,但同时又推出法院人均结案数及法官人均结案数等指标,事实上依然在以年为周期对结案数量进行考察,出于对数量的追求,在年末突出也自然是情理之中。
2. 管理制度
此处的管理制度指的是狭义上的案件审判管理制度,尤其是指对结案数量、速度和均衡影响较大的审判管理制度。自法院系统推行审判权和管理权分权而治、相互牵制以来,审判管理权正在逐步加重,审判管理权的终极目标是压缩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司法内生克制性,抑制司法任性,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效能。但目前审判管理体系运行状态并不尽善尽美,其在实现管理监控法官司法行为的同时,还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从调查问卷的情况来看,虽有86%的法官认为审判管理具有必要性,但有67%的法官认为审判管理系统增加了超过40%工作量,有27%的法官认为增加了超过20%工作量。在认为增加了工作量的法官中,有86.5%的认为主要是“基础信息录入、同步信息录入、同步卷宗扫描”增加了劳动时间。在开放性问卷部分,有法官甚至提出审判管理中的双同步和纠缠性当事人逐渐成为消耗法官时间、精力的一内一外的两大主要因素。
单位案件办案内容的增加无疑对结案效率有着重大影响,同时,部分法官实际结案情况和网上结案情况的时间错位(未同步)也对结案均衡度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集中录入信息、突击扫描资料的现象绝非个案,甚至出现少量实际已结案件未完成网上办案操作而成为长期超期案件。
3. 审限制度
根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可见,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有着不同的审理期限和不同的延期规定,综合前面的案件类型不同结案均衡度不同的现象,不难发现审限的长短及案件的简繁程度对结案均衡有着直接的影响。
比较而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最短,要求法官在短时间内统筹好时间,避免超期结案,故刑事结案的时间选择空间较小,在收案波动不大的情况下,结案均衡度自然就高。虽然民商事案件理论审理期限最长,但民商事案件数量巨大,工作压力挤压了惰性空间,结案均衡度仅次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受影响因素较多,处理难度较大。在案件量少于民商事的情况下,结案数量波动较大,均衡度较低。
4. 放假制度
现行节假日放假制度,尤其是长假制度对结案均衡有一定的影响,因每年农历春节在公历2月份左右,春节长假缩短了当月的工作时间,延迟了法官尽快进入工作状态,故每年2月或3月都是结案的低谷期。同理,因为国庆长假的原因,每年10月结案又会出现新的低谷。
(二)客观因素
1. 司法需求的扩大化
经济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矛盾的多样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增量化以及诉讼费的减少等因素导致了进入了“诉讼爆炸” [[8]]的时代。N市两级法院2009年结案30559件,2010年结案33328件,2011年结案43479件,年平均增速近20%,急增的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在人力资源结构未显著变化的情况下,法官工作压力倍增。
从管理学理论上讲,人力资源需求与整个工作业务量有一定的数量关系,可以用米斯彻里齐(Mistcherlich)增长曲线来描述人力资源数量增长过程,人力资源数量增长过程“先快后慢直至趋于稳定在一个渐近线(Y=M)值附近”。基本工作业务量增加将引起业务科室人员数量增加的量化关系,如图:[[9]]
但N市两级法院在人力资源和工作量的关系上和米斯彻里齐曲线不相一致。近三年法院人数和法官人数并未明显增加,由于人才流失有个别法院甚至人数在减少,人案矛盾异常突出。在案多人少、人手不够的情况下,办案的周期、效率受到影响,结案波动更大,结案均衡度普遍不高。
法官能力挖潜并非永无止境,如同“橡皮筋”原理,其弹性只会是越来越小,更多的压力可能导致“断裂”。
2. 司法行为的被动性
司法权和行政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司法权的被动性,司法权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不告不理”。因此,法院结案均衡度在很大的程度上要受到收案均衡度的影响。
从整体上看,收案的均衡度要高于结案均衡度,近三年收案均衡度平均值为82.45%,而结案均衡度为66.62%。但通过对比每月收案均衡情况可见:第一季度(尤其是2月、3月)、第四季度(尤其是11月、12月)收案均衡度偏低,其基本曲线走势和各月结案均衡度曲线走势惊人地相似,见图九及图四。近三年,收案的低谷月分别是2月、3月,刚才和结案低谷月一样,而收案的峰值月是11月、12月和结案的峰值月12月基本一致。
3. 矛盾化解的多元化
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一直是被作为缓解单一司法结构的进路,倡导经过纠纷分流,从而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总量。当然,这都是理论上、逻辑上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在由初衷的纠纷化解主体的多元化向单一主体的化解方式多元化演变,法院(法官)参加诉讼外纠纷化解的数量正在剧增,诉讼外的准司法行为正在成为法院(法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法院经常参与的诉讼外纠纷化解的方式有:诉前调解、群体性纠纷司法前置式参与、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司法风险预判等。以N市为例,2010年仅诉讼外调解性质结案达到5430件,占到全年结案的12.5%。其中,诉前调解2141件、立案调解2608件、确认调解协议681件。诉讼外事务的增加并未有效遏制收案的迅速增加,在诉讼外事务和诉讼事务双增加的情况下,法官工作压力也水涨船高。
纠纷化解多元化机制的根本目的是避免让法院(法官)成为纠纷化解的唯一渠道,而法院(法官)纠纷化解方式的多元化机制是避免让司法裁判行为成为纠纷化解的唯一方式。事实上,纠纷化解多元模式减少法院工作量的目的并没有效实现,反而造成了法官工作时间分配的混乱,间接影响了结案均衡的实现。
(三)主观因素
1. 司法行为惯性
从理论上讲,假定收结案总量不变,收结案均衡度高低与否对总结案率并无影响,结案的月季数量的分配仅仅是个“朝三暮四”、“此消彼长”的问题,从该意义上看,那些认为结案不均衡的原因是结案率考核方式反效应的观点有待商榷。
其实,司法行为也有着其自身张弛规律[[10]],多年以来的司法习惯形成的司法经验正发挥着惯性作用。第一季度较少结案,第四季度突击结案的做法也并非朝夕之事。N市近十年结案均衡度走势就基本一致。通过粗略计算,每年2月、3月份只能结到全年月平均结案的56%-74%,而每年12月结案则是全年月平均结案的2.5倍左右。而长期在这种“峰谷(过山车)体验”之中的法官们自然也遵循着其中的“一张一弛”,不愿轻易去改变。
在原有管理制度的框架内,法院(庭室)在审限范围内自由分配结案时间而形成的结案均衡度格局既是司法行为惯性(规律)的反映,也是司法行为惯性的结果。
2. 法官行为理性
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假设人是理性-经济人(Economic man)”,人都要争取最大的利益和报酬。同理,“司法行为的经济学理论视法官为理性的、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他有一个‘效用函数’,像经济学家那样称呼指导理性行动的复合目标。司法效用函数的‘自变数’包括了货币收入、休闲、权利、特权、名誉、自尊、工作自身的快乐以及人们从工作中寻求的其他满足。”[[11]]
依照司法行为经济学理论,法官们根据自己承办的案件量在审限允许的范围内配置自己的时间、精力是出于理性判断的合理选择。因此,不能以此作为理由对其进行批评甚至道德责难,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去让自己的工作“张弛有度”。诚然,法官的理性选择会影响到结案均衡走势,但也是司法效用最大化的必然结果。同时,应该注意目前司法效用函数“自变数”的吸引力正在减弱,法官职级、收入和劳动强度正相关性较弱,职级调整速率低于一般公务员,收入低于律师、警察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产生的心理预期较差、职业厌恶更强,办案动力不足,间接影响结案数量和均衡程度。
三、结案均衡化之对策建议
(一)理念导向
1. 强化均衡结案理念
要实现均衡结案的目标,必须首先树立均衡结案的理念,用理念指导行动,让行动促成目标的实现。从社会心理学上讲,人类接受新事物是一个“认识-认可-认同”的过程,思维在“前见”的支配下具有强烈的经验主义惯性,均衡结案作为对“异化”后的结案率的矫正,其本身是为了改变年底突击结案、全年结案数量波动过大的状况,但从问卷的情况来看,目前法官对结案均衡及其指标值的认识还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在“您对结案均衡及其指标值的认知情况是?”的问题中,回答“不了解”和“了解一些”为118人,占93%,“基本了解”为9人,占7%,“完全了解”没有。如图十:
此外,在“您是否能理解下面的结案均衡度计算公式及其涵义?”的问题中,100%的法官表示不能理解。上述调查充分表明:结案均衡理念还未被广大法官充分认识,其势必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推广困难。因此,应该加大力度宣传均衡结案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均衡结案导向。
2. 避免刻意均衡误区
均衡结案的目的是在“不同的报告期内,提高结案率,实现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未结案件存量的相对稳定。”[[12]] 但必须认识到,均衡结案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刻意去改变审判周期,破坏司法自身规律,一味地去提高结案均衡度的做法并不可取,更不值得推广。均衡结案指标值本质上是考察的是标准偏值差,反映的是离散关系。只要尽量控制每月结案数量基本一致,则均衡度就高。因此,通过人为的控制和操作从数据上可以达到较高分值。
均衡结案的提出是为了消除“极端”的年结案率单一指标的误区,但同时也应该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即过分夸大结案均衡指标值的地位作用。在效率指标体系中,正常审限内结案率、高效结案率、法官人均结案数等指标因其和司法规律、审限制度相契合,能更加刚性地反映司法效能,这些才是效率指标体系中的核心指标。从司法被动性原理出发,结案均衡和收案均衡应保持一种正相关状态,因此均衡度的高低不是衡量法院运行状态的好坏的唯一标准,均衡度高的法院运行良序状态未必就一定好,均衡度指标应该定位于从属性和辅助性。
(二)制度保障
1. 考核制度改革
法院系统推行的新的质效评估体系放弃了结案率指标,加入了结案均衡度等系列效率指标,在法院内部考核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原有考核制度的进行了突破创新。但该体系在实践运用中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太适用于本级法院内部考核,因各业务庭局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千差万别,案件量也不尽相同,计算的分值有失公允;二是仅对有办案任务的业务庭局进行评估,而对综合部门,司法辅助部门无法考量;三是参评指标过多,计算方式复杂,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要求过高,有时测评结果和实际工作情况不相一致;四是数据可控性强、稳定性差,个别指标数据的微调会导致总分值的提高, 不排除个别法院在数据上做文章,导致短期内分值串升明显,从而有损体系的公信力、说服力。
鉴于上述情况,N市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的目标管理办法中重点监控的是结案率、发改率等几个常规指标,而未把结案均衡作为首要指标作硬性要求,这也是N市法院整体均衡度偏低的重要原因。
建议在推行质效评估体系时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更加科学、实际的考核办法,建立以不同时间节点为区间的滚动考核法,跳出年度周期的怪圈。
2. 审管制度配套
管理是指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及创新等手段,结合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以期高效的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简单地讲,就是以最小的消耗提供更多的服务、办更多的事(work better&cost less)[[13]]。由此可见,管理的终极价值追求是效率,一方面是管理效率,即少量的管理者实现高效的管理;另一方面是生产效率,即单位时间内,较小投入的最大化产出。审判管理作为管理的属概念,其以促进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为目标,在公正方面通过压缩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程序性监控为手段,在高效方面,以量化管理、绩效导向为载体通过一系列指标体系去实现。
但从目前法院审判管理运行情况来看,其主要还停留在对审判工作的全程监控来实现单方面管理效率的阶段,即通过网上办案系统的基础数据掌握审判态势、监控案件流程来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院庭长对审判人员的管理职能。为了实现该管理职能,案件基础信息同步录入及电子卷宗的同步建立大大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客观上增加了单一案件的处理难度,降低了生产效率。
因此,在案多人少的客观环境下,当务之急是应该配套那些能显著提高审判效率的审管制度。应当以案件处理为着手点,研究简化案件处理、解脱法官身心的案件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成就感。
3. 多元机制完善
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其目的是建立多种纠纷化解渠道,但目前法院系统在处理司法被动性和能动性司法的关系上,扩展法院自身纠纷化解方式,扩大法院工作外延,能动性司法逐渐上升为主流话语。随着非诉讼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尤其是维稳、信访等风险因素的加入,法官工作、时间和精力分配格局发生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目的并没有有效地实现,反而使得司法渠道更加“拥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是个宏大课题,依赖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信访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司法力量在助推多元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如何定位甚为关键,目前的积极主动可能更多是司法行政化格局下的无奈。因此,真正能缓解诉讼压力、构建社会和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才是长远之计。只有这样去大大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才可能在有效时间内去消除积案存量,实现审判收结案的动态平衡。
(三)管理增效
1. 人力资源管理
法院人力资源管理即充分配置好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后勤保障、综合配套人员,在司法院、庭科层体系内,以审执业务为核心,以公正效率为追求的系列管理制度的总和。目前法院系统在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机制上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转变传统人事管理控制型观念,引入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服务型观念;二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民主化、人事任免程序公正、公开、公平;三是引入人力资源管理逆向评分机制,错漏追究机制。
在具体的措施上,首先应该确立审判执行业务为法院第一要务的宗旨,人力资源、职级待遇、评先评优向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倾斜。以N市为例,全市一线审判人员仅占在编人员的49.05%,中院占60.6%,基层法院占47.4%,基层一线审判力量不足非常突出。其次以法官助理制度等增加审判辅助人员制度为契机,合理化配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再次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争取用灵用活各项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努力在解决干警职级待遇上下功夫。
2. 诉讼程序管理
目前法院对诉讼程序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审限管理、节点管理、流程管理和收结案管理上,结合结案均衡化目标,首先应该在如何加大简易程序实用、扩大调解案件结案比例上下功夫。众所周知,简易程序能有效的简化审判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资源、物财资源的浪费,实现结案的增量。N市的统计数据表面,近几年来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实用率在70%左右,但和经济发达地区的80%以上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同时,调解结案案件法律文书制作相对简化,又可减少上诉案件量能有效节省法官时间精力。其次应该建立审判配套分工制度。当前法官办案效率低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从收案、结案到装卷的“一条龙”服务,战线过长导致心力交瘁。因此,应从程序上落实专人送达、辅助人员的前期文书制作、专人当事人联络、专人电子卷宗扫描等制度,确立分段负责原则,把法官从纷繁复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重点着力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集中力量办案。
通过诉讼程序上的分段负责、流程管理和简繁分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案件的结案效率,从而增加办案量,化解旧存积案,实现存量案件、收结案案件动态平衡是结案均衡化的理想状态。要达到该目标,除了简化程序之外,还需要提高法官参与每个程序的技能和配套的电子化技术支持,用技术性手段减少时间、精力的支出也是程序管理的目标之一。
3. 目标任务管理
目标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以人为中心,以成果为标准,而使组织和个人取得最佳业绩的现代管理方法。要实现结案均衡化,提高结案均衡度,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进行结案均衡的目标管理,即通过目标设定、任务分解、奖惩挂钩能够在短期内快速提高结案均衡指标。以结案均衡目标管理为抓手,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必须科学确定拟达到的结案均衡度指标值。每个辖区法院应根据本地实际,结案旧存案件、收结案件数量及比例,科学制定本辖区一定时期内(季、年)的结案均衡度理想值。建议确定一个指标值区间,而不是一个绝对值,避免刻意结案均衡化以及均衡绝对化的错误思路。
其次,任务层层分解以局部均衡促整体均衡。建立“法院-庭室-法官”三级指标值目标体系,法官个人、各庭室、各法院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均衡度目标值,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的案件量任务化,尽量在正常审限内结案高效结案,通过个人的结案均衡化实现庭室、法院结案的均衡化。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审限制度对结案均衡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案件分工制定不同庭室(个人)的均衡度目标。
最后,均衡度指标值高低应该和奖惩挂钩。实践中,有奖惩挂钩的目标任务才会有高效的执行力,结案均衡度也一样需要配套的奖惩制度推动,否则再好的目标也只能是彼岸美景而无法实现。目前法院系统内部目标管理办法不尽统一,不少法院甚至未把结案均衡度作为重要的指标纳入考核体系,这也是均衡度偏低的原因之一。奖惩的方式应该多样化,比如纳入目标考核;评比均衡结案能手、高效结案能手等等。
[[6]] 有的观点认为结案率考核制度是结案不均衡的根本原因,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事实上,结案率和结案均衡度具有本质的不同,结案率主要考核的是比例关系,而结案均衡度考核的是离散关系,即使从前面结案均衡度的现象上看,结案率和结案均衡度有反向增长的态势,但经过适当的调整,科学的管理,可以实现二者的“双丰收”。
[[8]] 从最高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收案885.17万件、结案885.06万件,2009年收案990.46万件、结案983.93万件,2010年收案1051.14万件、结案1054.47万件,增速迅猛。
[[10]] 一般表述为“前松后紧”,笔者认为欠妥。在目前法院工作量剧增情况下,几乎没有轻松、闲暇的时段。历史数据显示,现在的结案低谷月结案数量甚至的可能超过十年前结案峰值月结案数,因此均衡规律不是轻松和紧张的区别,而是紧张和更紧张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