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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并举 法官巧妙执行挽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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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阆中市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5 15:02:0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情况:

    20122月陈某(女,生于192711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婚后共生育一子四女(分别取名李明,李小兰、李小芳、李小梅、李小菊)。其丈夫去世后,其一直随子李明生活,李明、李小芳、李小梅均再尽赡养义务,被告李小兰、李小菊长达十余年不尽赡养义务。20114月,被告李明犯罪入狱,原告陈某一直随二女儿李小芳生活,现因其年事已高,同时目前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遂请求法院判令四女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由四原告轮流赡养原告。陈某同时表示,因李明目前正在服刑,其愿意暂时放弃要求李明承担赡养义务。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于2012424日作出的(2012)阆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陈某随被告二女儿李小芳生活,被告李小兰、李小梅、李小菊从20124月起每人每月支付给原告陈某生活费及门诊医疗费合计350元,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由四被告平均负担。

案件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小芳、李小梅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按时履行了义务,被告李小兰、李小菊一直拒不履行判决。2012113日,陈某一纸申请交到法院,申请本院对李小兰、李小菊强制执行。受理陈某的执行申请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芳、李小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确定金钱给付义务。承办法官先后来到二被执行人家了解情况:原来,陈某的大女儿李小芳已经67岁了,其一直没有工作,目前年老没有任何收入,2010年其前夫去世后,2011年底经人介绍其与现在的丈夫结婚,现在两个老人仅依靠其目前丈夫微薄的退休工资维持生活,经济较为拮据,其未给赡养费的理由主要是母亲未考虑自己再婚的实际,多年以来故意刁难自己。四女儿李小菊目前已将近60岁,其生活已并不富裕,其未给母亲赡养费的主要理由是,父亲去世后,母亲和二姐李小芳未在父亲的碑文上刻自己的名字,作为子女很难接受。

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如果强制执行或许能够收回判决生效后的至今的赡养费,但势必导致以后的赡养费更难执行,同时会使陈某与二被执行人本就紧张的母女关系变得更加脆弱。承办法官多次前往陈某与二被执行人家,一面积极宣讲相关的法律规定,一面告知陈某也要理解子女的难处,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陈某与二被执行人叫到一起面对面做工作,经承办法官多次努力,母女心中的疙瘩终于解开,二被执行人均表示将会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同时紧张的母女关系也得到修复。

案件点评:

赡养费的执行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或侵权纠纷案件,他具有给付上的连续性,同时与亲情联系紧密,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家庭不和谐已将从某种程度影响社会和谐。该案的顺利执行其关键在于承办法官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执行不能简单就案办案,而应多做协调工作,耐心倾听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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