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02年9月,蒋某某租赁阆中市农村信用联原七里信用社后院的空闲土地约1.5亩用于种植花卉、树木和渔业养殖,租期3年。租赁期间,蒋某某在此宗土地上搭建了临时建筑约400平方米,同时将该临时建筑物的二楼和院内空坝分别出租给了吕某某居住和陈某加工石材。合同期满,蒋某某既不与阆中市农村信用联社续签合同,也不腾退交付租赁物。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阆中市农村信用联社向阆中院起诉。
2009年6月1日,阆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蒋某某向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所租赁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大道原七里信用社后院的土地约1.5亩;被告蒋某某返还土地时,应清除在该宗土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至其恢复原状;被告蒋某某向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补交租金共2400元。
2009年6月中旬,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2009年10月,南充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此后,蒋某某依然不服南充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5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蒋某某的再审申请”的裁定。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阆中市农村信用联社依法向阆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给蒋某某做思想工作,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蒋某某不但拒不退出所租赁的土地,也不清除在该土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反而提出按拆迁政策进行安置还房的无理要求。同时他还扬言,如其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将誓死力争。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经过了三级法院的三次审理,进入执行程序时,距离纠纷发生已有8年多时间,双方意见分歧极大。如果采取强制拆除,虽然于法有据,但社会稳定风险极高。执行法官决定以真诚和执著,感化这位拒不执行的蛮横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不顾天气炎热,一次次登门做思想疏导工作,一方面极具耐心地向蒋某某释法明理,劝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面告知其要放弃不合理要求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
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蒋某某终于答应愿意按判决的“规定动作”返还土地,清除在该土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补交2400元租金。
至此,一起跨域八年的“骨头案”成功执结,“夏季集中执行”专项行动的威力得以充分体现,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评 析】
该案历经三次审判、耗时八年,时间跨度长、矛盾纠纷大,社会影响大,执行法官讲究执行艺术,举重若轻,将社会稳定风险极高的矛盾成功化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