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嘉陵区法院依据本院(2010)嘉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及市中院(2011)南中法民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罗显春申请执行张清平、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道遂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3月1日,核工业华南公司与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核工业华南公司承建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广元至南充段一工程项目标段土建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核工业华南公司将以上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华蓥隧道公司承建。2009年4月30日,华蓥隧道公司又将其中一标段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张清平承建,张清平作为劳务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按时进场施工。因某些客观原因,2010年7月10日张清平被迫停工退场,罗显春与张清平之间的合同也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但张清平除支付部份劳务费外,其余部份及按约定应当支付的费用却拒不结算更不支付。罗显春经多次催收无望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工程款,解决因该工程而拖欠的劳务费及误工费等费用。
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2012年9月,经南充市中级法院判定,张清平及华蓥隧道公司支付工程款167258.33元,核工业华南公司在欠付华蓥隧道公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三被告未主动履行,罗显春又向嘉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核工业华南公司及华蓥隧道公司均以自身从未与罗显春发生任何劳务合同,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另一被执行人张清平以自身不具有承包桥梁建设资质,承包合同无效,也拒绝支付工程款。
为给申请人一个早到的“司法拜年”,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争取在年前把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兑现,此案由嘉陵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军亲自承办。经过认真分析,建设公司在年终一定有工程款收入,张军局长带领执行干警经过异地奔波,查询过数十家银行后,调查到华蓥隧道公司在华蓥市农村信用社有存款,故果断强制扣划了该公司的存款27万元,同时又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释法明理,讲明要害,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调。近日,案件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华蓥隧道公司一次性付给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21.8万元。至此,申请人应得的劳务工资等工程款全部执行到位并及时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