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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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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充中院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3-04-25 10:56:09 打印 字号: | |
  尊敬的当事人:

  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却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每一件诉讼案件的启动都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为快捷有效地化解您与他人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建议您选择行政机关先行调解纠纷。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为。其优越性是:

  有利于快捷解决纠纷。行政调解以两个月为期限,与仲裁和诉讼相比,时间要短得多,能较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当事人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

  有利于低成本解决纠纷。行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体现政府为民服务的宗旨,能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行政调解实行自愿原则,不受一事一议的限制,在调解过程中可以一并解决与争议有关的其他问题。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在行政调解中,双方各方当事人在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平等友好地协商解决纠纷,体现了“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和现代意义的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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