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执行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执行工作、管理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强化协调和沟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执行局局务会是研究、处理执行局执行案件中的重大疑难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组织。
第二条 应由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疑难事项包括:
(一)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后变更当事人及金融机构按法定程序将债权转让第三人后的申请人变更除外;
(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三)拟采取集中执行、强制搬迁等重大执行措施;
(四)拟进行变卖、以物抵债;
(五)暂缓、撤销审计、评估、拍卖、变卖以及评估、拍卖、变卖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变更或解除原强制执行措施和因案件实际执结而解除原强制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多债权人分配方案的制定;
(八)暂缓执行;
(九)中止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案外人异议确有理由、执行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后需要变更当事人的除外;
(十)执行异议案件裁决合议结果为撤销或变更原执行裁定和复议案件结果为撤销或变更原异议审查裁定,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
(十二)对省法院、本院领导督办的重大案件和涉稳信访案件的处理;
(十三)本院需向省法院请示报告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
(十四)基层法院重大案件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方案;
(十五)局(庭)、处领导认为需提交局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局务会原则于每周一召开,必要时,由局长决定,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局务会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处长、副处长、廉政监察员参加。局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指定副局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报请局务会研究的案件,应有合议庭的研究意见,案件承办人应向局(庭)、处领导报告,并将相关汇报材料报协调处登记,并就相关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报告。
报告应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执行标的、需要局务会研究的事项、案件的重点、难点以及争议焦点予以明确。报告需 预先发至参会人员网上。
协调处应对需经局务会研究的案件向局(庭)领导提出,并对上会研究时间进行通知。
第六条 汇报案件应由案件承办人先行发表意见。汇报时应抓住重点、难点、合议庭讨论分歧焦点和处理意见,做到内容规范,言简意赅。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应参与局务会讨论。
参加研究人员应对所研究的案件、事项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阐明观点,表明态度。
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总结作出研究决定。
第七条 局务会由协调处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局务会所议事项,应形成执行局局务会案件研究记录。
记录内容应包括:
(一)研究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参会人员、汇报人、列席人、记录人;
(三)需要研究事项;
(四)案件基本情况(案号、当事人情况等)、重点、难点及争议焦点;
(五)承办人意见;
(六)研究情况;
(七)结论性意见。
局务会案件研究记录应由汇报人、参会人员、主持人签字。
第八条 局务会案件研究记录经制作、签字后,应发送案件承办人归卷存档。
第九条 局务会所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执行。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局(庭)、处领导报告,由局(庭)、处领导决定是否重新研究。
第十条 局务会研究案件中争议较大、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由局长报分管院长研究。
第十一条 局务会所作决定,以签字的局务会案件研究记录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