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执行公开、公正,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公开的范围及事项
(一)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基本信息、执行局机构设置及职责、执行规范性文件、执行工作动态、执行典型案例等。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下列事项除外:
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 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
3.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公开的其它事项。
二、公开的方式及措施
(一)完善执行公开方式。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方式,依法进行执行公开。
(二)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社会公众查询相关案件信息提供便利。
(三)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机制。人民法院通过设置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执行公开网站,公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风险告知、收费标准、执行纪律等内容,方便执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随时查阅有关案件信息。
(四)建立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机制。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工商、人民银行等征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阅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守法及信用信息。
(五)建立执行服务窗口。将执行公开窗口推向前台,与诉讼服务中心有效整合,扩展窗口服务功能,将执行中直接面对当事人的事务性工作全部集中在前台,有条件的法院要加快建设集执行引导、审查和解、绿色通道、案款收发、信访咨询、固定接待为一体的执行服务中心。
(六)建立执行开放日制度。人民法院每年确定一个执行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全程参与执行,提高案件执行过程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七)完善见证、监督、参与执行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执行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监督执行,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参与执行案件的审查、实施及涉执信访案件处理。
三、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执行立案及收费
1. 公开执行案件启动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件须知》、《债权人风险告知书》,告知其权利义务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向被执行人发放《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说明。
(2)对于执行申请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3)立案后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法律依据和认定理由,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2.公开执行案件收费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及减、缓、免条件予以公布,便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
(二)公开承办人及举报联系方式
1.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执行中更换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2.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将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执行局长邮箱告知双方当事人,方便当事人举报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及反映意见问题。
(三)公开执行查控措施
1.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
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2.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3.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四)公开执行处置措施
1.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公开随机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评估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进一步加强司法拍卖公开,加快建设司法拍卖电子竞价平台系统,并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接,实现司法拍卖公告网上同步发布,公开竞价充分,实现阳光拍卖。
3.人民法院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五)公开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
1.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
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2.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执行措施时,应当依法向被采取执行措施的人员出示相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措施的期限、理由及法律依据等,定期将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公开执行听证
1.对下列执行案件或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
(1)执行复议案件;
(2)案外人异议案件;
(3)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件;
(4)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案件;
(5)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
(6)上级法院在审查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可能不当或有错误,认为有必要听证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案件和重大执行事项。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或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职权终结执行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听证。
2.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的事由、时间、地点和听证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承办人,并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3.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案件的听证。
4.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听证审查结果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各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七)公开执行结果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完毕并结案的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
2.对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法律依据、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3.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法律依据。
4.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行为或执结案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四、公开接受查询
(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二)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查询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查询与其权利义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查询
案件办理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告知、发函或短信等形式向其说明情况。
五、公开接受监督
(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报告执行工
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执行工作重大事项、规章制度等,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重大执行案件、重大执行活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六、其他规定
(一)全市法院要将落实执行公开制度情况纳入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执行工作考核体系。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本规定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