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执行人员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执行案件办案质量,防止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执行错案、瑕疵案件,影响执行案件质量、导致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二条 错案和瑕疵案件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错案和瑕疵案件,未造成不良后果,主动纠正的,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责任:
(一)明知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
(三)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一年内多次犯同类错误的。
第四条 执行错案、瑕疵案件的确认应当以本院案件质量管理机构的认定意见、上级法院执行监督中的裁判意见为准。
第五条 经确认有错案、瑕疵案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领导监督不力,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本规定所称的执行“错案”。
1、违背现行法律规定作出错误裁决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案件;
2、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违背法理、显失公平的裁决或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案件;
3、程序重大违法、直接影响案件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件;
4、其他故意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件。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瑕疵案件”系指执行人员重大过失导致程序欠缺或者程序不符合法院案件管理要求,但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案件。
第八条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行错案责任:
(一)不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案件或者故意贻误执行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审查不严,错误处置案外人财产的;
(三)审查不严,对案外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应当解除而不及时解除强制措施的;
(四)严重超标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篡改、伪造、损毁证据,导致执行裁判错误的;
(六)徇私舞弊擅自变更被执行主体的;
(七)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无正当理由,拒不处置,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八)违规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查证属实的;
(九)明知应当回避不自行回避,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的;
(十)案件应当合议,不提请合议,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的;
(十一)其他故意导致执行案件严重不公、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行瑕疵案件责任:
(一)法律文书关键词句出现错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查封、扣押现场不制作清单、搜查现场不制作笔录或在清单、笔录上不签字的;
(三)应当回避不自行回避的;
(四)案件应当合议,不提请合议的;
(五)变更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又未报延的;
(七)执行卷宗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装订、送检、归档的;
(八)对异议人的异议不处理,导致上级法院立案监督的;
(九)其他故意或过失违背程序,导致执行案件效率低下、资源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执行错案责任人一律取消评优选先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实施国家赔偿后,执行错案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责任。
触犯刑法的,按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出现执行错案的执行机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按照执行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予以通报和扣分。
第十二条 办理案件中出现执行瑕疵案件的,应当责令相关执行人员对案件进行补救,并对相关执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补救不成的,对相关执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多次出现执行瑕疵案件的,取消该执行人员评优选先资格。
第十三条 对多次出现执行瑕疵案件的执行机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可以按照执行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予以通报和扣分。
第十四条 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长负责本局内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上级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